妙齡女稱「被詛咒附身」臥軌右腿遭壓碎 卻因「這原因」判無罪
妙齡女稱「被詛咒附身」臥軌右腿遭壓碎,卻因「這原因」判無罪。(中時資料庫)
一名林姓女子自稱「被詛咒、附身」,竟然入侵鐵軌後,平躺在上面,遭到1輛區間車迎面撞上,導致右腿開放性嚴重骨折,檢方事後起訴林女,但法院函詢臺鐵管理局,發現以林女本身重量及質量,火車以正常速度撞上她也不至於翻覆毀損,且列車停止後,後方號誌也會自動險阻,因此並不會造成危險,因此判她無罪,仍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林女於民國110年6月8日15時5分許,自臺鐵基起177K處,穿越臺鐵西正線軌道後,在東正線177K+520M處軌道上平躺,遇上2193次區間車自臺中市后里發車,並沿東正線行駛至案發處前方約500公尺處,見到林女穿越軌道而平躺臥軌,遂鳴笛並緊急煞車,導致恐有脫軌或翻覆之危險,因列車閃避不及撞擊到林女之腿部,造成右足踝及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因此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184條第1項以平躺臥軌之方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嫌。
但林女辯稱,她當下不知道發生何事,是送去醫院之後才知道發生何事,她是被詛咒、被附身。其辯護人辯護表示,本案列車緊急煞車並未造成人車傷亡或毀損,林女獨自一人肉身臥在軌道上,人體非剛性物品,即使遭火車以正常車速撞擊,亦不致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未造成往來之危險,並未構成實質損害。
駕駛也證稱,當時列車過彎後直線行駛,發現有女子侵入軌道橫躺,當時距離約500公尺,他馬上鳴笛煞車,仍撞擊到該名女子,駕駛或車內乘客並無受傷,列車無損壞。
法官也特別詢問臺鐵,林女所爲是否會使本案列車發生火車損壞或翻覆之危險。臺鐵回函表示,以林女重量而言,撞擊後列車車速將不會有所改變,因此無列車傾覆、出軌或脫軌之可能;另外列車於站間停車時,因軌道電路佔用,後方號誌機將自動顯示險阻,因此不致發生後車追撞前車之風險。」
法官因此認定,綜合以上意見,假使林女獨自以肉身臥於軌道上遭火車以正常車速撞擊,不致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未造成往來之危險,本案尚難認定林女之行爲已該當於刑法第184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罪責,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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