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陪男友赴墾丁潛水溺斃 潛水公司與教練無責免賠

許姓女子陪男友同赴墾丁潛水,不幸發生意外溺水,搶救無效,家屬向潛水公司及教練求償敗訴。(屏東消防局圖片,示意圖/郭良傑高雄傳真)

臺北許姓女子與盧姓男友4年前一同到屏東墾丁南灣跳石遊憩平臺潛水,許女不幸溺斃,許女父母對潛水公司及教練求償792餘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認爲,許女陪男友南下潛水,她自行下水,潛水公司無償提供的設備並無瑕疵,她與潛水教練並無潛伴關係,且依據驗屍結果,許女疑似有甲狀腺亢進狀況,下水後反應不及而溺水,判潛水教練及公司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2020年11月間,29歲許姓女子與跟盧姓男友南下墾丁南灣跳石遊憩平臺潛水,許女有2級潛水執照,當天是陪男友在半夜2點從臺北出發南下墾丁潛水,男友向潛水公司僱用賴姓潛水教練陪同,並使用潛水公司提供的裝備,由賴姓教練陪同下水,盧男卻因身體不適先回水面平臺休息,許女穿上潛水公司無償提供的裝備自行下水,卻不幸發生溺水,被救起後送醫不治。

許女的父母事後對潛水公司及賴姓教練究責求償,指控賴姓教練未善盡潛伴責任及現場安全監督指揮之責,導致許女下水後身體不適而溺水,向潛水公司阮姓負責人、賴姓教練請求喪葬費、求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賠償共792萬6千餘元。

賴姓潛水教練辯稱,公司提供的潛水設備並無瑕疵,許女當天與他是一前一後潛入海中,在互不影響踢動蛙鞋情形下,許女緊跟在他後面,且每15秒就會回頭確認,儘可能保持緊密距離,2人並非潛伴,他沒違反照顧義務,直到潛水15分鐘後,他在水下9米處,發現許女在上方浮沈,靠近查看發現疑似溺水,即上浮協助救人,在漁船上跟其他船員共同對許女進行急救,自認無過失。

賴男教練並主張,許女有2級進階潛水員執照,具相當潛水經驗,自願在開放水域潛水,她應瞭解有一定風險,不能因許女溺斃,就認定他違反保護義務,向法院駁回請求。

另依據檢方驗屍報告,許女有甲狀腺亢進疾病,且依據死者潛水手錶有三次快速上浮顯示,經法醫解剖結果,發現許女遺體有抗組織胺藥物反應,疑因身體因素,反應不及而溺水。

一審判許女父母敗訴,他們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本案另不能排除許女當天凌晨從臺北出發乘車墾丁,經長途旅程後未作充分休息,就急於潛水,因身體疲勞導致溺水造成嗆水、吃水,引發肺水腫、窒息的可能性,堪認事故應屬偶發,難認許女死因與潛水公司、賴姓教練有相當因果關係,駁回上訴免賠,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