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建設 三讀新增綠能、數位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2000年2月公佈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因新興產業的發展無法適用,爲與時俱進,提出此次修正案。
條文規定,爲配合國家政策發展,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綠能、影視音、資源循環再利用等設施及數位建設,爲促參法公共建設類別。
本案採納行政院版本,新增公共建設經政策評估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主辦機關得於民間機構依法參與該公共建設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的全部或一部分。爲改善促參案提前終止契約情形,加速爭議解決,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依照行政院版本,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並明定調解成立、不成立的要件。
修法也通過數項附帶決議,聚焦維護國內資通安全環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的公共建設及服務風險辨試機制,並對民間機構參與該公共建設的硬體、軟體設備、人員、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安、資安疑慮,建立個案威脅評估機制,並納入甄審階段的評審及履約管理階段的定期考評程序。
立委曾銘宗指出,修法希望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公共服務,讓政府財政工具更爲多元化,提升公共建設及服務品質,並協助經濟產業發展,創造政府、民間雙贏局面。
財政部評估修法效益,「促參2.0有3大項重點」:第一,擴大促參案源範疇,納入新興綠能設施、數位建設等;第二,引進國際上常見的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讓促參模式更進步;第三,增訂促參案爭議調解機制,未來促參開啓新紀元,讓政府、企業、民衆可享有更多促參帶來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