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逾期食品改標未收到檢舉獎金 衛生局這麼說

屏東縣衛生局。翻攝自google map

有民衆投訴,2018年曾檢舉屏東縣東港鎮某食品公司,將逾期食品改標及加工,但過程中他完全沒收到屏東縣衛生局回覆,處分確定後也未收到檢舉獎金,質疑衛生局怠職。對此衛生局迴應,該案件已緩起訴處分確定,因個資法保護不得對外泄漏;因未對該公司行政裁處,故無法核發檢舉獎金。

該民衆表示,他2018年檢舉後,2019年曾多次致電屏東縣衛生局詢問案情,均以偵辦中爲由無法得知細節,直至2020年電詢後衛生局才告知,「此案以緩起訴結案,案情不會公佈」。

民衆質疑,食安問題攸關人民安全,不對外公佈,如何知道執法過程,對犯嫌是否有適當懲處?民衆如何知道權益是否受損,向犯嫌進行求償?如此是否間接保護犯嫌免該負的社會責任?

衛生局迴應,此案件已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現場查獲逾期「冷凍熟龍蝦」等產品及涉逾期產品改標,並依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確定;縣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裁處有案。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緩起訴紀錄屬個資法保護範圍,不得對外泄漏。個資法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且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釋,檢舉人不得請求公務機關,查詢他人因違反行政法受裁罰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個人資料。

該民衆也質疑此案件並未收到檢舉獎金,認爲政府建立檢舉制度,是鼓勵民衆勇於檢舉不法情事,但這樣的結果只會降低民衆發揮正義感的意願。另檢舉民衆無法得知應得的檢舉獎金多少,是否可得到,檢舉獎金制度形同虛設。

衛生局則迴應,屏東縣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檢舉獎金核發要件,爲檢舉人提出檢舉的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裁處罰鍰確定後,按「實收」罰鍰金額的20%發給獎金。

該案緩起訴處分確定,該公司向公庫支付處分金在案,故衛生局依法不再予以行政處分,所以無法核發檢舉獎金。衛生局曾於回覆檢舉人的函文中,詳述領取檢舉獎金的相關規定,及其未能領到獎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