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挑戰 一波接着一波
(圖/美聯社)
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李維茲基(Steven Levitsky)和齊布拉特(Daniel Ziblatt),在2018年出版了一本書,名爲《民主國家如何死亡:歷史所揭示的我們的未來》。這本書指出,近數十年來,民主政體死於武裝革命或政變的很少,死於民選領導人的卻比比皆是──後者透過行政權力,強迫實施其所選定的政策。作者認爲,一直到2016年,美國都還成功地抵制了破壞民主的企圖;這要歸功於有權力者遵守兩個準則:「相互容忍」和「寬容」;後者的意義是「有意識地約束自己的權力,以遵守法律的精神和內容。」
最後那一段話非常重要,尤其是「精神」二字。法律的「內容」無論如何自以爲周延,都不可能涵蓋所有的情況,會出現不足。這就是爲何法律要在第一條先書明「宗旨」,也就是立法的「精神」。民主的真意在於,有權力的人會以「寬容」的態度,遵守法律的精神,從而確保民主。
如果此書在今年之後出修正版,相信會把這次美國大選所遇到的狀況,看成是對民主制度的最新挑戰。現任的川普總統一直到今天都拒絕承認結果,宣稱自己是贏家,而且直接介入關鍵州的選舉結果確認過程。他打電話給密西根州大城底特律所在韋恩郡兩位共和黨籍檢票員,後者先前投票反對確認,後來又改變爲同意確認,但在通電話後,二人均簽署書面切結書,表明不同意確認,而成爲川普律師提出訴訟的文件。後來律師撤回了告訴,但也見證了過程的險峻。
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之處,都必須靠許多個人的勇氣與判斷,也就是要遵守法律的精神。這就是美國民主,也是世界任一國家民主的基石。可以想見,如果此二人從頭到尾都拒絕同意,將爲整個密西根州的確認時效投下巨大的變數。
民主至少有兩大基石:言論自由和投票。在臺灣,有一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管電視廣播。NCC組織法第一條載明其宗旨是「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可見這是重要的獨立機關,攸關言論自由的保障。爲了「超越黨派」,此法規定委員中屬於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1/2。美國類似的法律則規定五位委員中至多有三位可屬同一黨籍。
臺灣有另外一個「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也有組織法,其第一條說:「爲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可見這是另一個重要的獨立機關,攸關選舉的公正。爲了「超越黨派」,此法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奇妙之處在於,美國是柔性政黨,其黨籍由公民在參與政黨初選時自己登記。依據Ballot Access新聞的統計,兩黨加起來近8千萬人,佔本次美國大選投票者的一半,全體公民1/3。
在臺灣,民進黨和國民黨都是剛性政黨,一如蘇維埃;入黨要申請,會收到「黨證」,而且以後每年要繳黨費。在此情況下,黨員人數最大二黨合計約55萬人,只佔成年人口3%:也就是絕大多數公民非黨員,和美國完全不同。
所以,同樣或類似的法律條文,其實際效果完全不同。對於美國而言,專家學者有登記的黨籍爲天經地義,但對臺灣而言,無黨籍是常態。
在這個時候,法律文字和精神的奧妙差異就出現了。在美國的獨立委員會,黨籍委員人數的限制有其效果,在臺灣就很可能無效。有提名權的人,可以遵守文字,但一定可以找得到無黨籍登記,但有強烈政黨意識的人來擔任NCC或中選會的委員。這時候,李氏和齊氏所說的區別就重要了;如果有提名權的人,充分尊重法律的精神,會提名真正政黨意識爲中立者,以遵守法律的「精神」。如果不能這樣做,將開始敲響民主的喪鐘。
長期而言,還是要把文字的漏洞補好。NCC組織法最早的版本,其委員由立院政黨依照席次比率推薦,再由依照同樣原則產生的審查委員票選產生;這樣至少可以保障不會是一言堂。但這層保障被大法官釋字第613號宣告爲違憲。建議法界專家要積極找出合乎憲法的其他方式,確保不同黨派傾向(而非黨籍)的人,都可以參與獨立委員會。
說組織違憲,是要保護憲法,但是憲法本身的民主都面臨威脅了,談其他的還有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