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改革國會更待何時

國會是民主政治的櫥窗,一國民主程度的高低可在此一覽無遺,而補充憲法的各種國會法則是紙上櫥窗,在那可清楚看到,經年累月的政治角力已把民主拉高到什麼水平。

一套完整、明確、公正、高效的國會規範,當然不是一蹴可幾。規範有體制中立的部分,指那些確保國會在法律、預算、條約及民衆服務上保持高檔產能和良率的法律、內規和慣例。但多數規範還是爲迴應憲法分權體制之需,因目標與功能不同各有千秋,我們可粗略的把國會分成監督─競爭型,和決策─協商型。前者可以英國的兩黨內閣製爲典範,後者則以美式總統制爲代表,歐陸的多黨聯合內閣制也偏向此型。分權體制的不同,影響國會的環節從質詢程序、議長的角色、調查委員會的組成、同意權的行使到議會座位的安排等,不一而足。

半總統制因體制會隨國會政黨結構改變而轉換,國會法自然加倍複雜,一旦民選總統成功組成有國會多數支持的同黨政府時,因可完全執政,國會的主要功能即在強力監督行政,並確保在野黨有公平機會通過人才和政策競爭而輪替執政。反之,如因所屬政黨無法取得國會多數支持,總統只能轉邀對立政黨組成多數政府時,因行政權某種程度上的左右共治,其國會法又要兼顧多重功能,對後發民主國家而言,如何借鏡他國經驗就成了重大考驗,不能撿到盤裡就是菜。

作爲民主指標的國會法,因政黨各爲己謀,必經長時間磨合纔可竟工,此所以第三、四屆的立法院通過職權行使法等的制修,也僅以法案屆期不連續原則消化大量舊案,建制明確的委任立法管控程序等。大家期待的第二波改革,在國民、民進兩大黨先後完全執政的十六年,對在野黨推動的強化監督與保障競爭改革都置若罔聞,只是角色互換而已。從這個角度看,賴總統忘了他在當選之夜所開的民主大聯盟支票,就職後逕組少數政府,反倒促成國會法整修的契機,但還是要等各方都感受這類規範有爲下野買保險的功能時,這些以監督制衡爲核心的改革纔有機會成爲我國民主的基礎結構。

從關心民主體制健全的角度來看,在監督功能逐步獲得落實後,我更想提醒改革者關注的,反而是前述不分體制類型、而與國會產能、良率有關的規範赤字。坦白說,我國民主的低階,又豈只在國際媒體喜歡當成花邊的「武場」而已!先說組織法吧,民主國家都賦予常設委員會作院會後臺副廚的角色,通常即朝黨團比例組成並提高專業化的方向建制纔有實益,我們卻還在玩每半年改組,各黨團爲搶召委而奇兵盡出的遊戲,讓召委像跑馬燈一樣輪流做。再說作用法,我們到今天制定、修正法律還堅持一個法案只處理一個法,虛化業績也就算了,還憑空製造一堆法律間的不協調乃至矛盾;更不要說想了解法條背後目的的人,多數讀到的「立法理由」只有「依黨團協商」五字,竟比萬年國會還要倒退!

國會的停滯不前已是政黨的共業,因此甚至不能只期待在野黨來推動,在因兩岸對抗而不斷以「自由民主」自我麻醉的今天,我特別想告訴全體國民:除了選舉,我們的民主真的沒有太高的含金量。人民要不是漠不關心,就是直接衝進國會,才發現立院停止營業二十幾天也沒什麼不好,最高法院還說這叫行使抵抗權!

回到國會改革,日前憲法學會才討論了調查委員會的問題,我呼籲更多學者一起付出更多關心。我始終相信只有真正的民主可以護佑臺灣,隨着兩岸情勢的緊張,已有不少歐美法政學者注意到我們「朝小野大」的反民主現狀,更嚴肅而不只是內外宣的國內和國際對話,應可好好展開了。(作者爲政大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