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大法官成國會改革攔路虎

中國時報社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及《刑法》修正案被憲法法庭宣告多數條文違憲。憲法法庭先前已做成暫時處分處置,凍結其中多數條文,最終判決數條文立即失效如出一轍。當前爲了增強民主韌性,必須強化國會的職權行使,如今的大法官卻站在執政黨立場釋憲,成爲改革的攔路虎。

壓制立法權 監督功能斲喪

主導修法的在野黨擔憂憲法法庭的判決將是「保皇判決」,結果確如所料,憲法法庭釋憲絕大部分認同民進黨政府及其立法院黨團的主張。這項判決顯示,我國憲政面臨的最大問題不在國會改革法案是否合憲,而在於大法官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憲法法庭能否做出符合民主理念與憲政法治原則的釋憲。

改革案的重點是總統赴立院做國情報告。我國施行總統直選之後,總統職權大爲膨脹,行政院長不再是最高行政首長,任命不需獲立法院同意,變成更像是總統的執行長。總統不受最高民意機構監督,有權無責,造成憲政上的畸形與錯亂。國會改革修法只是補正憲法及增修條文的不足,課求總統到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憲法法庭的判決對總統呵護備至,認爲立法院可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但對總統無憲法拘束力,且即問即答規定違憲。這樣的判決等於是總統對於立法院邀請到院做國情報告可去可不去,報告完即走人,不接受詢問。這無非是立院提供總統作秀的機會而已,對於體現權責政治毫無助益。

其他關於調查權、聽證權、人事權及藐視國會等職權行使相關議題,新增的主要規定都被宣告違憲,只有一小部分限縮性合憲。依法言法,這些修法條文並未背離責任政治與民主原則,更未達明顯違憲程度。憲法法庭認定其中多數違憲,無非是對立法院職權的壓抑。

立法院由於不具調查權,所以監督功能大打折扣,像是一隻沒有牙齒的老虎,監督行政權只能吼吠。現在的立法院不能調查真相,沒有強有力的聽證權,制衡權力虛空,國會改革當然要賦予調查權,而且必須有藐視國會的配套措施,否則就沒有權威性與強制力。

憲法法庭宣告這些都違憲,難不成要立法院只有質詢權的作秀功能,繼續維持現狀,邀請行政首長到院鬥鬥嘴,而無法行使具發掘真相的調查權?從憲政上軌道國家的運作實況看,國會調查權可避免政府官員推拖、拒答,甚至撒謊,立院只有執持調查權才能發揮監督作用。例如,備受質疑的疫苗採購案、進口巴西蛋等,如果不能調查,豈不是任令行政部門唬爛?這些都是起碼的監督工具,憲法法庭卻判定聽證會要求政府官員備詢義務及裁罰規定違憲,無非是要維護行政權高高在上、而立法院只有虛權的憲政失衡狀況。

自傷公信力 權力分立失衡

憲法法庭判定立法院加強職權行使的新規定多數違憲,我們不禁要問:司法權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嗎?立法院以最新民意通過改革案,具有十足的政治正當性,行政權和司法權應無置啄餘地。然而,憲法法庭受理本案,所爲判決不啻將民意機構踩在腳底下。

這次國會改革法案多數被判違憲,加強立院職權就是違背權力分立原則,就是立法調查權侵犯行政權,完全是行政權本位的概念。新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明已將大法官所述的這些「例外」(行政特權、獨立機關等)排除於調查權範圍,憲法法庭爲何置若罔聞而認定其違憲?「藐視國會罪」也被認定違憲。其實,國會改革修法做了清楚定義,藐視國會罪僅限官員在備詢或聽證時的「虛僞陳述」,無法故意羅織,爲何認定違憲?

憲法法庭判定民意機構的政治性修法違憲,是否逾越民主憲政原則?憲法法庭爲非民選機關,理應給予立法院充分而自由的立法空間,若要爲民選機構畫界線,也應非常謹慎,這是對民意的基本尊重。因此,在憲政爭議上,司法權應採取極簡主義,不能太強勢、太超過,更不該輕率裁定立法院修訂的法案違憲。

憲法法庭作爲最後法治的守護者,應避免介入政黨的政治角力,否則只會傷害自身的公信力,並弱化國家的憲政體制。如今憲法法庭卻由多數具有特定政治立場的大法官組成,他們順應執政黨的意志,在即將改組前判定在野黨主導的修法違憲,顯已逾越權力分立原則,對民主憲政的傷害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