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打離婚官司 竟偷拍妻LINE對話作爲證據
苗栗縣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前妻小美(化名)因離婚糾紛爭執不休,竟涉嫌私自解鎖小美手機,翻拍其通訊軟體內的私人對話。(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苗栗縣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前妻小美(化名)因離婚糾紛爭執不休,竟涉嫌私自解鎖小美手機,翻拍其通訊軟體內的私人對話,並將對話記錄透過手機傳送至自己裝置,作爲離婚訴訟的證據。經小美得知後提告,檢方依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判處罰金2萬元,並沒收涉案手機。可上訴。
檢方調查,阿德與小美曾爲夫妻,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指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因離婚問題鬧上法院,期間阿德疑因不滿,從112年4月19日至同年7月3日間,在苗栗縣住處內,多次趁小美不注意時,擅自拿取對方手機,並解除螢幕鎖定。
阿德接着利用手機翻拍小美Instagram的對話內容,甚至透過LINE內建功能將對話記錄傳送到自己的手機,取得小美與他人間的非公開對話資料。事後,阿德於113年1月8日將竊錄所得的對話作爲證據,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美於同年4月30日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才驚覺手機被動過手腳,隨即報警處理。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阿德上述行爲已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言論罪」。檢方補充指出,阿得以竊錄資料爲手段,顯然侵害他人隱私,行爲不可取,法院對其處以新臺幣2萬元罰金,並沒收涉案手機,若沒收不成則追徵其價額。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認定,甲男的行爲確實構成妨害秘密罪,考量其與傅女爲前配偶關係,行爲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適用範圍,但該法條修正後並未對刑責部分造成影響,因此依法以修正後條文裁定。本案目前已進入法院審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