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瞞妻偷吃贈小三90萬元 分手後打官司討不回
3年前已婚的方姓男子外遇羅姓女子,他陸續給對方90萬500元,後來方男打官司主張,羅女以公開不倫關係威脅要求返回90萬多元,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雙方間沒有債務關係,且羅女也不是要求方男離婚而獲取金錢,駁回方的請求、羅不須還錢定讞。
方男提告主張,他在2018年與羅女交往,她以向他配偶公開不倫關係,脅迫他存入現金至她帳戶共90萬多元,且對方承諾如果他與配偶離婚即願歸還係爭款項,隔年他離婚羅女卻未還款,因此提告請求清償借款。
羅女說,方男隱瞞婚姻關係與她交往,她在交往期間協助方處理公司行政事務,他於是無償贈與她90萬多,減輕伊生活負擔,後來她發現方男已婚後即與其分手,未曾脅迫方交付係爭款項,兩造間也未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一、二審都認爲,法律行爲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就算方男與羅女以方離婚爲歸還款項的口頭契約,但方當時尚未與配偶離婚,且該約定以破壞夫妻關係爲給付之條件屬無效,2人無契約關係羅女不須返還90萬多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