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猥褻親妹 千餘萬贈與判撤銷

高雄王姓老翁與妻子贈與股票及現金給獨子,事後才發現兒子過去竟曾猥褻胞妹,還因照顧父母問題打傷妹妹,兩老提告要求撤銷贈與獲法院判準。(本報資料照片)

王姓男子20多年前,陸續獲雙親贈與價值共1790萬元的股票及現金後,卻被發現在47年前對親妹妹伸狼爪,還因照顧雙親等問題打傷胞妹遭判刑,兩老一怒之下提出撤銷贈與訴訟,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爲符合民法撤銷贈與要件,判決王男要如數還錢給老母親等人。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爲家中獨子,下有3位妹妹,2001年起,王父陸續以贈與方式,將個人名下價值共950萬元現金、股票贈與兒子;王母則贈與兒子840萬元現金。後來兩老得知,王男曾在1978年間曾向2名妹妹伸出狼爪,當時因女兒年幼隱忍才未揭發。2021年時,他又在2名妹妹房內裝設針孔偷拍,又爲了照顧父親與妹妹起爭執,兄妹因拉扯而鬧上法院,胞妹爲此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

王男年邁雙親知情後,認爲獨子行爲已符合《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的行爲,因此提出撤銷贈與訴訟。案件審理期間王父離世,由3名女兒爲承受訴訟人,要求股票、現金返還給王母及3名妹妹。

王男反駁辯稱,父親生前重男輕女將財產逐年贈與給他,導致妹妹對他不滿纔會提告和聲請保護令。另妹妹指控的強制猥褻部分,他已獲不起訴,聲請再議也被駁回。王男並主張母親失智,是3個妹妹違背父母真意,代爲提起訴訟。

不過,高雄地院民庭法官審理後,認定王父及王母均有訴訟行爲能力,且王男曾在2021年3月15日晚間8時許和妹妹發生衝突,經法院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確定,確實屬於故意侵害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行爲,與撤銷贈與要件相符,符合法律規定,判決王男要歸還已獲贈的現金及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