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出租房內多次強姦女孩 案件詳情曝光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51989********,苗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羣衆,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市**鄉**村**。因涉嫌強姦罪,於2021年1月19日被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金華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強姦罪,於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3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害人委某某一起在金華市秋濱街道**村某KTV包廂唱歌。1月16日凌晨1時許,王某甲趁委某某上廁所之際以喝醉酒需要人攙扶爲藉口將其誘騙至某KTV門口,強行把委某某推入車內,由王某乙駕車將兩人帶至湯溪鎮高畈村夜市吃燒烤。吃完燒烤後,王某甲將委某某帶回湯溪鎮**村某出租房內,明知委某某不願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仍強行與委某某在該房間內發生多次性關係。1月16日上午9時許,王某甲才允許委某某離開,後委某某前往公安機關報案。
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1.書證:人口信息、歸案經過、檢查筆錄、提取筆錄、傷勢照片、微信聊天記錄、話單記錄、接受證據清單;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甲、何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陳某乙、朱某某、龍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委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鑑定意見:鑑定文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甲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責任編輯:張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