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警門崗私吞拾得現金1萬8400元 判刑3年
內湖警分局員警黃俊智侵佔民衆遺失的現金近2萬,遭法院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報導)
北市內湖警分局警備隊員警黃俊智,2017年8月、9月間擔服大門門崗,遇到2名民衆拾獲皮夾現金,分別1萬300元、8100元,下勤務後,他直接將錢佔爲己有,並未依規定發還,遭拾獲民衆主動聯絡失主對質,他竟辯稱「沒有受理」。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2017年8月24日上午11點,方姓民衆拾獲廖姓民衆遺失的皮夾,裡面有1萬300元以及證件,9月9日上午10時32分,魏姓女子拾獲不詳民衆遺失的錢包,內有8100元,正巧都是黃員擔任內湖警分局大門門崗,下勤務後,黃直接將皮夾現金佔爲己有。
直到9月15日,方男記得拾得物紅包上有電話號碼,當時他有抄下來,依號碼詢問失主,是否有拿回皮夾,對方纔說沒有,2人相約警局並通知督察組到場,調查後發現還有1件。
黃員辯稱,拾得物品的民衆趕時間,沒有停留下電話號碼後就離開,後來,他把很髒的皮夾放在印有「內湖分局」字樣的白色信封內,不記得有紅包,之後放在機車龍頭下的置物槽,騎回警備隊駐地就忘記這件事,想起來再尋找就不見了。第2次也是放在櫃檯,後來就忘記了,沒有去登記也沒有佔爲己有。
警方調查9月9日發生侵佔遺失物,找下一班同仁作證,發現交接班時,黃並沒有告訴他有民衆撿到錢包,調閱監視器畫面雖然沒有看到黃將皮夾放入自己的揹包內,但理應與下一班接班同仁告知。而且,8月24日拾得遺失物被民衆發現後,督察組介入調查,黃竟然說:「沒受理、沒印象這2個案件」。法官認爲,員警不可能忘記,既然是不慎遺失,爲何沒有主動告知不慎遺失,藉以捍衛自身清譽,反而說謊推託,更證明黃將遺失物佔爲己有的意圖。
判決指,黃身爲警務人員,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竟侵佔職務上所持有非公用私有之財物,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威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