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稽內控決定財報品質 臺灣法治會計學會:防弊第一線

▲金管會駐會檢察官劉韋宏(右2)、臺灣高等法院金融專庭法官鄭昱仁(左1)、中華民國稽覈協會理事長黃允𬀩(左2)與臺灣法治會計學會理事長李坤璋教授(右3)參與臺灣法治會計學會2024年第4季研討會。(圖/臺灣法治會計學會提供)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美超微(SuperMicro)財報爭議引發投資市場恐慌,市場再度聚焦財報品質議題。近期臺灣法治會計學會2024年第4季研討會上多名專家學者討論財報不實根本原因,專家一致認爲「公司內稽內控」是重中之重,資誠會計師更在會中直言「內控內稽爲公司內部防弊第一道防線,且主管機關持續強化該職能的重要性及責任」,提醒公司應審視評估。

這場研討會首先由臺灣法治會計學會理事長李坤璋教授報告財報不實與內控有效性間之關聯,分別從法制面與會計師執行業務所涉及之審計準則規範切入,點出內部控制有效性將直接影響財務報告品質,進而影響會計師之審計品質。並邀請中華民國內部稽覈協會理事長黃允𬀩由稽覈實務角度分享內控制度有效性與財務報告不實間之關聯,以及執行職務過程中之現實面考量。此外也邀請臺北地檢署駐金管會檢察官劉韋宏以及臺灣高等法院重大金融專庭法官鄭昱仁以偵審角色,由內控制度有效性角度切入探討財務報告不實之相關責任。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於智帆表示,內控內稽爲公司內部防弊第一道防線,且主管機關持續強化該職能的重要性及責任,提醒公司應審視評估。與會專家一致共識,若能從提升內控有效性出發,並重視內部稽覈人員之職責,將有助於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並預防財務舞弊事件之發生。

公開發行公司編制財報報告之依據爲「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然而雖然有編制之依據,惟尚須相關監督之機制始能確保財務報告之品質,相關確保機制,首重仰賴公司內部機制之健全,而其具體之內部機制就是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爲求上述機制之落實,將相關內部機制予以內化爲內部控制制度,此爲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緣由之一,並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確保公司「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是內控制度三大目標之一,而報導又包括財務報告內容,可知確保財務報告內容之可靠性原本就是內控制度存在之目標之一,亦即內控制度之有效與否直接攸關財務報告之可靠性,因此財務報告之不實常導因於內控之失效。

公開發行公司依內控處理準則所建立之內控制度尚應包括內部稽覈實施細則,而內部稽覈存在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爲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更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該聲明書亦必須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揭露在年報中,以公告之方式,讓利害關係人知悉內部控制執行之狀況。

綜上可知,財務報告編制的過程中,內部稽覈人員肩負透過內控之有效性以確保財務報告品質之重大關鍵責任。惟回顧我國過往有關財務報告不實的案件中,內部稽覈人員顯少被究責,就連近期最爲轟動的KY康友案,不論民事或刑事判決中,均未有論及內部稽覈人員之法律責任。藉由本次研討會,將深入探討如何透過增強內部稽覈人員的責任意識,進而降低舞弊風險、提升財報品質,以使資本市場更爲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