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質疑 勞權不應受限共識
3月8日是國際婦女節,臺灣移工聯盟(MENT)赴行政院前爲女性勞動者請命,指臺灣政府雖從1997年以來已陸續將不少基本人權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也設立不少保障女性權益的機構,但至今卻只有一個小小的「喘息服務」,呼籲政府應廢除雙軌制長照,將本勞與移工的照顧人力規畫進長照人力,舒緩女性勞動者的壓力。(黃世麒攝)
從事移工服務的團體及學者皆認爲,勞動部以勞僱雙方沒有共識爲由不願把家事勞工納入《勞基法》或訂定專法,但勞動權益與人權皆不應受「共識」限制,而是該做就要做。
據主計總處201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綜合報告顯示,全臺需要長照的人口達47萬餘人,當年度家庭看護工移工已達17萬餘人,相當於每3個長照家庭就有1戶使用移工。
曾提出《家事服務法》草案的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陳秀蓮說,目前移工與僱主的契約是「民事契約」,如不符契約規定,那勞工僅能狀告僱主,「但這有可能嗎?」她指出,勞動部口口聲聲說沒有共識而不願推動,但勞動權益不應「被共識」,勞動部應積極推動。
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秘書長黃姿華表示,相較《勞基法》以基本工資爲底限,目前各國勞動契約皆是1萬7千元、凍漲多年,契約往往僅提及每天休息8小時、每7天休1天,僅要提供每天不到600元費用就可以讓他們不用休假,「用人的成本太低了」,因此幾乎沒有家庭看護工有休假。
臺灣國際勞工暨僱主和諧促進協會榮譽顧問簡莉珍認爲,《家事服務法》不應把幫傭與看護工綁在一起,幫傭併入《勞基法》或家事勞動仍屬合理,但看護如併入《家事服務法》中管理「就會有問題」,家庭看護工的工時計算難度較高,僱主也期待保障照護品質的同時,也能照顧看護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