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被扒光囚禁12小時!惡男喊「以爲我不敢強暴你?」遭判刑

陳男欲逞獸慾卻酒後不舉而作罷,新北地方法院2月6日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於2021年1月19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KTV飲酒後,與KTV女子小儀(化名)一同搭計程車離開,陳男將小儀強行拉回家,徒手毆打囚禁長達12小時,陳男欲逞獸慾卻酒後不舉而作罷,新北地方法院2月6日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小儀於當日晚間7時許一起搭計程車離開KTV,抵達陳男住家後被強行拉下車,兩人進入住家後陳男禁止小儀對外通訊,並脫光其衣物。陳男再徒手毆打造成她左側耳膜破裂、左側耳耳鳴、左側性聽力障礙、頭皮、左臉部及左眼眶周圍多處挫傷、左眼結膜下出血、雙側上肢多處挫傷、雙側膝部及小腿多處挫傷、右側前胸壁、腹壁挫傷等傷害。

「你以爲我不敢強暴你?」陳男用身體壓制小儀,不顧其口頭拒絕及以手、腳抵抗,仍將陰莖置於小儀外陰部外側來回摩擦,又動口咬小儀的左右乳房,後因陳男無法勃起,小儀亦不停掙扎、反抗而未遂。

判決書指出,小儀向陳男佯稱身體不適,若未就醫恐有生命危險,翌日上午7時許陳男陪同她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急診,乘身體檢查之際,向該院護理師表示遭妨害自由,護理師協助報警處理。

陳男偵訊時否認犯行,辯稱是男女朋友關係,小儀下班後到他家繼續喝酒且有裸睡的習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陳男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被訴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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