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突要求同住!老夫婦驚疑「有目的」提告了:她不是親生的
陳姓夫妻提告突然說要跟他們住的長女非親生,經法院判斷確實雙方無親子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陳姓老翁偕髮妻上法院提告長女非親生,主張長女的生父生母是自己的養姊,僅是因爲陳翁年輕當兵時,養母爲了縮短役期,將養姊所生女兒登記爲他女兒,雙方素無往來,未料數十年後,長女竟突然說要跟他們夫妻同住,憂心另有他圖,恐衍生繼承與扶養問題,提告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陳翁62年前結婚,值徵召之際,養母爲減少陳翁役期,而將陳翁的養姊及其林姓配偶甫出生之女,登記爲陳翁長女,並仍由養姊夫婦養育,兩造從未同住,亦無往來。
後來陳男親生兒子出生半年後,長女即由其生父母以收養方式歸籍,並改姓林。林女近期突與陳翁聯繫,表示因父母過世,要求與陳翁同住,陳翁夫婦深感錯愕,並憂心林女另有他圖,恐衍生繼承與扶養之問題。
陳翁認爲林女並非自己與太太所生,兩造間無親子血緣關係,但林女戶籍登載陳翁夫婦爲其生父母,致兩造間身分關係不明確,爲釐清雙方間有無親子關係,實有確認身分之必要,依法提起訴訟。
對此林女表示確實與陳翁夫婦間確無真實血緣關係,對於陳翁夫婦主張事實無意見。新竹地院調閱林女出生登記資料,出生證明書所載林女之父母爲陳翁夫婦,亦有戶政事務所函所附出生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但該出生證明書僅爲辦理登記之用,尚不能證明陳婦分娩而生林女。
後經林女胞兄到庭結證稱,說明林女跟他都是陳翁養姊親生子女,當初是爲了減少陳翁的役期,纔將被告報戶口爲陳翁女兒,陳翁報完戶口後就將林女交還親生父母照顧。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驗DNA是應證事實的重要證據方法,但林女消極不配合,致無從比對釐清親子血緣關係,法院只能斟酌證人證述,是陳翁主張與林女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應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