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開巡羅車肇事 竟提不明診斷書反告騎士慘了
北市女警開巡羅車肇事,竟提不明診斷書,反告騎士傷害,被依誣告罪判刑4月。(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警局士林分局警備隊柳姓女警,在2022年開巡邏車執勤時撞到王姓機車騎士,導致對方受傷,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沒到她竟到醫院拿不明診斷書控告對方,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 依誣告罪將她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
柳女是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備隊警員,2022年3月23日晚上她開巡邏車搭載同分局小隊長前往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691號前路緣緩慢向左起駛之際,因疏未注意禮讓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而貿然向左切出,適王姓民衆騎乘機車亦行經該處,遭巡邏車之左側車頭輕微擦撞機車右車尾。
王因而人車倒地受有擦傷,柳女見狀乃煞車停駛,並下車協助王送醫院救護,後來,嗣王對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柳女爲反制對方到醫院急診外科就診,主訴爲「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痛、疑似扭傷、左肘痛、疑似扭傷。前胸痛、疑似扭傷」等傷害,但並非因車禍事故所致。
柳女爲了使王受刑事追訴,同年5月8日持就醫診斷證明書,向文林派出所警員誣指王穿越公車隙縫害其緊急煞車撞到方向盤始受有前述傷害,而誣告王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一審將柳女判刑4月,她不服提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依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事證,認她並未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竟持診斷證明書對王姓民衆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自有誣告之犯意及犯行,駁回上訴仍判刑4月。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