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倒夜店遭同事開房撿屍 完事後房間鑰匙交友人「接力上」
OL與同事去夜店歡聚,竟遭撿屍輪流性侵。(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一名女子May(化名)與數名同事一起到北市信義區某夜店歡聚,女子不勝酒力醉倒,男同事Ken(化名)將她帶到附近的飯店開房,並乘機強逼May口交得逞。Ken完事後,還將鑰匙交給另名同事的弟弟Young(化名),Young見有機可乘,也對May性侵得逞。一審將Ken判刑3年4月、Young判刑1年8月並緩刑5年。Ken不服上訴二審,遭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May與Ken是同事,2018年6月某日,兩人與數名同事及某位女同事的弟弟Young,一同前往信義區某夜店。凌晨2時許,May醉倒酒店,Ken便帶她到附近某旅館投宿,一進房門後,Ken竟色心大起,逼迫因酒醉難以反抗的May爲他口交得逞,之後又回到夜店,假裝什麼事都沒發生。繼續與其他人同歡。
席間Young提到當天沒地方住,Ken便帶他一起回到旅館,將房門鑰匙交給Young後離去。Young進房後,見到躺在牀上昏睡的May,竟然也色慾薰心,對她性侵得逞。May第二天早上酒醒後,崩潰報警。
一審時,Ken一開始否認犯行,之後又承諾以40萬元和解,但之後並未給付;而Young則坦承犯行並與May達成和解,May也表示願意原諒他。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Ken有期徒刑3年4月、Young則是1年8月,並宣告緩刑5年。
Ken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爲,Ken爲滿足一己之慾,不顧與May間之同事關係而犯罪,並無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自無刑法「情堪憫恕」規定之適用;且Ken直到上訴後纔給付賠償,且未獲May諒解,認定上訴無理由駁回,維持3年4月的刑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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