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公平審判 法學界:儘速改善法官迴避制

1日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舉辦的「公平法院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由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擔任主持人。圖/東吳大學法學院提供

臺灣比較刑法學會與東吳大學法學院1日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共同舉辦「公平法院與人權保障學術研討會」,廣邀學者專家進行學術交流,針對「刑事程序之法官迴避:建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判準」、「法官迴避制度的真與僞?─公平裁判的必要條件,如何落實?」、「公平法院原則對我國刑事程序法官迴避事由之梳理與省思」等主題進行研討。

今年6月剛卸下最高法院院長,司法界人稱「燦伯」的吳燦,與前最高法院庭長花滿堂攜手合作,擔任研討會主持人,當日出席人員還包括臺灣比較刑法學會理事長李金定、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鄭冠宇、臺灣比較刑法學會榮譽理事長餘振華、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薛智仁、前新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連思藩、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前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施志鴻、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李錫棟。

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在致詞中提及,法官迴避的法定事由,沒有辦法含括很多,會有諸多限制,針對刑事程序的聲請法官迴避,是否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現行都要透過審判實務裡面,個案累積來建立判斷的基準,也因此促成這次的研討會,希望透過多方的意見探討,來促成符合人權保障的公平審判以及維繫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薛智仁指出,法官迴避是排除不中立或偏頗法官參與審判的法律機制,但我國法院對於「有偏頗之虞」的適用態度非常消極,造成法官迴避在實務上近乎名存實亡。例如受命法官在下級審參與證據調查並形成被告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心證,又在上級審審查自己曾踐行的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事由極其類似,故應認定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較爲合理,但實務上卻採否定看法,在個案判斷稍嫌速斷。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施志鴻亦指出,「公平審判」是我國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訴訟權,「公平法院」則是公平審判的核心關鍵。但我國法官迴避現行制度,對於法官迴避事由判斷基礎過於限縮,未合公平裁判之意旨,且偏頗之虞的認定缺乏基礎,難以發揮聲請回避制度功能,致使聲請回避制度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