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達人香精麪包 主管機關應更積極

吳景欽

著名的胖達人面包店因標榜天然發酵、無化學添加物,而讓消費者趨之若鶩,卻遭踢爆添加人工香精,並經北市衛生局調查後,證實訊息,亦將此案移由新北市衛生局,以廣告不實開罰。消保官亦發函要求業者全額退費,以爲亡羊補牢。只是此等關乎全民健康之事,這樣的懲罰,實難有嚇阻之效。

依據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並非不允許在食品中加入人工添加物,而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種類含量,若有所添加,依據此法第28條第1項,其標示、宣傳或廣告,即不得有不實、誇大或易讓人產生誤解的情形。只是違反此規範效果,依據此法第45條第1項,僅能處以四萬到二十萬的罰鍰。故即便如胖達人般,一再宣稱其麪包的天然食材性,更找來名人爲加持,甚且在遭香港部落客踢爆後,還將責任推給原料供應商,還揚言對所有轉載之訊息的民衆爲提告之恐嚇等等荒唐行徑,也僅能處以區區十幾萬元的行政罰,致難生任何的處罰效果。

只是若要論以刑法詐欺罪,卻有其困難,因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罰要件遠比行政罰嚴格,也因此,不實廣告可否該當於詐術,就會成爲疑問。又就算認定爲詐術,但消費者是否皆會因此陷入錯誤而來買麪包,肯定會出現查證的困難。尤其基於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致須採取限縮解釋下,欲成立詐欺罪的可能性,顯又更爲降低。退一步言,即便成立詐欺罪,但在法定刑上限僅爲五年且又爲初犯下,最終判決二年以下,併爲緩刑的機率相對提高,則如此的懲罰,若對照業者的暴利,更顯得不痛不癢。

故就胖達人事件主管機關實不應只處以行政罰,並要求業者退費等消極作爲了事,而應積極的幫助衆多受害的消費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或第50條的規定,以團體集體訴訟方式對業者爲民事求償的訴訟。更應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來啓動違反公平競爭與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調查,而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爲最高二千五百萬元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的重懲處分。惟有如此,方能防止此類事件一再發生。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