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妻棄子40年…老年罹癌「生活悲苦」!翁向3兒聲討扶養費 法院駁回
▲陳姓男子拋妻棄子40年,老年時罹癌、生活難以爲繼,向3個孩子聲討扶養費,遭到法院駁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臺南市一名陳姓男子年輕時拋妻棄子,直到40年後年近75歲、罹患下脣外側惡性腫瘤,經濟生活陷入困頓後,纔想起自己還有3個兒子已經成家,因此向孩子聲請每人每月支付6512元的扶養費;但3人認爲,父親多年來對妻兒未曾聞問,年輕時未盡父親的責任將他們養大成人,遲暮之年竟還要聲討扶養費,因此憤而拒絕。臺南地院法官審酌,陳男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因此駁回陳男請求。
判決書內容指出,陳男年輕時與妻子結婚,並生下了4個兒子(長子已歿),但在40年前陳卻突然拋妻棄子、離家而去,多年來未曾聞問,更不曾寄一分錢回家。陳妻控訴,丈夫離家後也不知道去了哪裡,無奈之餘只好咬牙苦撐,靠着經營家庭理髮將4個孩子養大成人,當時因還有債主時常上門,不堪其擾下只好向法院聲請判決離婚。
如今40年一晃眼過去了,陳男已經年近75歲,目前沒有工作收入,且還罹患下脣外側惡性腫瘤,生活過得相當悽苦,只能靠着朋友資助、以及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度日;爲此,陳男向3個兒子聲討扶養費,以臺南市民每月平均支出計算,聲請每月19536元之扶養費用,並由3子均攤,每人每月須支付6512元。
陳男的3個兒子聞訊後皆表示,父親長年未盡扶養義務,如今年邁罹癌、生活難以爲繼之下才前來聲討扶養費,實爲無理,且自己還有家庭、妻兒需要扶養,因此拒絕支付費用。
法官審酌後,認爲陳男年輕時未盡父親的義務,且又提不出未盡扶養責任之正當理由,陳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向3子請求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