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稱神明旨意 嘉縣乩童對5名女信徒伸狼爪強吻亂摸 二審改重判
嘉義縣某寺廟江姓常務委員兼乩童被控自2017年起到今年在神明前用話術對5名女信徒伸狼爪,誘騙「神明旨意」藉機強吻,觸碰私密處,一審認他犯強制猥褻罪共6罪,分別論罪判刑,江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認他利用鬼神之說矇騙信徒並非偶發性犯罪,改判應執行2年4月。
檢察官上訴指出,江男利用5名信徒欲尋求改善家庭、與男友感情、健康狀況心理,及對民俗信仰信念,爲一己私慾,竟對5人爲強制猥褻行爲,戕害她們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甚鉅,且江於警詢及偵查時,全盤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原審量刑過輕。
江及律師指出,原審未審酌江符合緩刑要件,以及3名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意見;江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一再表達有和解意願以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而與其中2名告訴迄未和解原因,是因和解過程溝通誤會所致,並非無意賠償,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顯然未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間關係、犯罪所生損害及於原審才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等量刑因子,偏採對江有利量刑,實未適度反應他犯罪情狀不法內涵,所量處刑度已屬過輕,有違於罪刑相當原則。
合議庭審酌,江利用其常務委員及乩童身分,及身爲信衆的信任及尊崇而犯下本案,被害人數多達5人,時間跨越2017年至2022年間,且江均利用鬼神之說矇騙信徒以達強制猥褻目的,顯然並非偶發性輕微犯罪,也非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案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嚴重,因而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刑2年4月。
檢警調查,江男是寺廟常務委員兼乩童,接待信衆,2020至2024年間利用4名女信徒前往寺廟靜坐、靜修、參拜機會,分別向被害人佯稱「菩薩我幫妳找到義女了」、「有妄想症要改掉」、「若不跟男友斷乾淨,就要在其身上畫符」、「我看你有不好的因果,要地藏王菩薩化解」、「感情是阻礙,要跟男友斷乾淨」等語,帶被害人前往寺內隱密地點,強制撫摸下體、陰部,或強吻被害人。
此外,2017年又佯稱要幫女信徒治病,在寺內隱密處,強制對被害人撫摸下體,甚以增強被害人運勢話術,帶她到旅館,強行脫去被害人衣物,不顧女方抗拒,強抱、強吻。
一審判他犯強制猥褻罪共6罪,其中3罪均處6月(均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3罪應執行1年。另3罪分處7、8、8月(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3罪,執行1年3月。
臺南高分院認爲,江男利用鬼神之說矇騙信徒並非偶發性犯罪,原審量刑過輕,因而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刑2年4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