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挖眼案一審僅判5年 檢方認手段兇殘量刑太輕提上訴

屏東挖眼案一審僅判5年,檢方認兇嫌手段兇殘且量刑太輕,今天提上訴。(中時資料庫)

震驚全臺的高樹女店員挖眼案一審宣判,去年29歲潘姓女超商店員好意提醒楊姓男顧客戴好口罩,竟遭楊突襲狂毆臉部、徒手挖眼睛,導致女店員鼻樑粉碎性骨裂、雙眼嚴重受傷,屏東地院14日審結,一審依重傷害等罪判刑楊男5年徒刑。屏東地檢署認爲判決出爐後引起地方對量刑反彈,檢察官認爲原判決量刑並不妥適,依法提起上訴

屏東地檢署發佈新聞表示,楊男暴行手段殘忍,令人髮指,至今仍使潘女身心嚴重受創。且考量雙方迄今仍未和解,楊男甚至還持續以其精神病症抗辯,難認犯後態度良好,有心生悔悟之情。

檢方認爲,一審罪刑實屬過輕,難認符合社會大衆法律情感認知,且不符量刑比例,以及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與被害人及其家屬也難以認同原審判決結果,爲此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另處妥適判決。

一審判決指出,當天上午8時53分楊男進入店內,先將潘女推入結帳櫃檯底部,再以左手臂環勒頸部,以右手手指摳挖雙眼,導致潘女頭部和雙眼受到傷害,幸送醫治療後,復原良好。

另楊男因其母先前與範姓婦人有糾紛而對範女不滿,去年6月30日清晨5點半,在高樹鄉一家早餐店發現範女,就上前揮拳搥打其頭部,再以腳踢胸口多下,又持早餐店菜刀揮砍範女左側頸部,致範女頭部和身體多處受傷。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酌楊男僅因細故,即對範女拳打腳踢,及持菜刀揮砍;另以手指摳挖潘姓女店員雙眼泄憤,所爲不該應予責難;但考量楊男坦承犯行,及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有輕微降低情形,故判處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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