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擄殺人妻判無期 檢認太輕上訴求判死

屏東男子黃東明(中)擄殺人妻一審遭判無期徒刑,檢方認爲刑度過輕,決定提起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促成跟騷法立法施行的55歲男子黃東明,追求29歲曾姓人妻不成,竟將她捆綁空屋內斷絕求助機會,還親吻她後任其死亡,屏東地檢署認爲黃東明犯案手法冷血殘忍,屏東地院依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太輕,22日提起上訴。

屏檢主任檢察官魏豪勇表示,黃男因愛慕曾女,多次追求不成而跟蹤騷擾,竟趁她下班途中開車尾隨,並駕車高速衝撞,造成曾女昏迷,黃又不顧路人阻止,逕自將曾女載往屏東市1處空屋,銬在樓梯扶手,斷絕已傷重命危的她最後一絲獲救機會。

檢察官認爲,黃男在法院審理期間,以各種理由飾詞狡辯,更佯以精神障礙要求依法減免其刑,顯見犯後態度惡劣,亟欲卸責,完全未見悔意。且犯罪手段是以車輛爲殺人工具,撞擊力道猛烈,又將傷重曾女拘禁空屋任她慢慢死去,極爲殘忍、冷血。

就黃涉強制猥褻部分,判決理由認黃嫌非臨時起意,他駕車衝撞前即萌有殺意,竟採信其說詞,還不能排除黃嫌是對曾女CPR,但黃對曾女心生愛慕且自始意在殺人,豈可能再對曾女施作CPR?況當時黃男如欲施救,大可將曾女送醫,哪會逕自離去任由曾女慢慢死去,檢察官認爲,此部分判決有認事用法違誤。

一審僅判無期徒刑,實屬過輕,不僅不符國民法律情感,更令驟逝親人、天倫夢碎死者家屬情何以堪,被害人家屬也不服判決而請求上訴。檢察官認爲,黃嫌毫無悔悟且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對他人生命剝奪犯罪情節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才能發揮刑罰一般預防及個別處罰功能,以免慘劇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