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到一半雙手放開戴安全帽4秒 騎士1.2萬元罰單獲撤銷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榮(化名)2023年11月間騎車行經高雄市義華路與澄清路口,被目擊在行進中雙手放開機車把手,並高舉雙手戴安全帽,因而挨罰1.2萬元。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之後,認爲阿榮的行爲雖然不妥,但持續時間僅有4秒,也沒有妨害到其他用路人,與一般蛇行、飆車等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爲不同,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榮承認有在機車行進其間,雙手放開戴安全帽。(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2023年11月間騎車行經高雄市義華路與澄清路口附近,因「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爲,被民衆檢舉,挨罰1.2萬元,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榮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他依規定正常行駛,沒有超速、驟然減速,也沒有左右搖晃,對機車的操控良好,雖然在行駛過程中有雙手戴安全帽的行爲,但時間短暫,他也一直注意着車前及路面狀況,並無危害交通安全之虞,應當不構成道交條例所規範取締的危險駕駛行爲。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爲,從採證影片中可知,事發當時阿榮周邊有其他車輛正在行駛,路邊也停放着衆多車輛,他先是單手駕駛機車,接着雙手離開把手,在行進中高舉雙手戴安全帽,此舉有可能導致平衡不穩而翻倒,只要車頭稍微偏轉、行經坑洞或輾到碎石,都有可能影響機車的行進方向,確實很危險,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光碟,發現阿榮在騎乘機車途中,單手騎車的動作大約4秒,雙手放開戴安全帽的時間大約也是4秒,過程中沒有左右偏移或故意加減速,他的眼睛也一直直視前方,注意車前狀況且穩妥掌控機車,並未有危害他人之虞。

法官表示,參酌內政部警政署2018年6月1日函示意旨,雖然阿榮在行進中雙手戴安全帽的動作不妥,但歷時僅4秒,危害交通安全時間不長,也未造成重大危害,與一般飆車族聚集或在道路上蛇行、炫技等重大危害交通安全行爲不同。

法官認爲,原處分未審酌阿榮欠缺客觀構成要件而進行裁處,顯然有違法,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阿榮有任何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爲,最終沒有采信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的說法,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