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控鵝追咬 法官:呆萌討喜判不罰

臺東女騎士指控,今年1月遭到簡姓飼主飼養的鵝追咬,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但法官認爲鵝屬呆萌討喜動物,不構成嚇人要件,裁定不罰。圖爲示意圖,非當事鵝。(蔡旻妤攝)

臺東顏姓女子今年1月騎機車時稱遭簡姓飼主的鵝追咬,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簡姓飼主移送臺東地方法院,但法官認定鵝長相呆萌討喜,不構成嚇人要件,裁定不罰,可抗告。

顏女向警方指控,今年1月9日上午,簡姓飼主將鵝養在家門前,未把籠子關起來,讓鵝羣在路上游蕩亂跑,她回家行經該處遭鵝咬傷,導致她受到驚嚇。

臺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將簡姓飼主移送偵辦。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爲,鵝雖有巡邏、維護生活領域的習性,但鵝行動速度不快,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再張口咬人,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發生鳴叫嚇人。

法官指出,即使鵝可能追人、進而傷人,但鵝長相討喜、形象呆萌,不具可怕樣貌,一般人看見鵝羣在外,應不至於感到驚嚇。且案發地點並非狹窄巷弄,簡姓飼主也說,鵝應該追不上機車的速度,爲何顏女騎機車還會被鵝咬到?

法官認爲,鵝速度不快、攻擊前有徵兆,鵝長相討喜,且尚無這隻鵝曾嚇人的紀錄。雖然縱容讓動物在外遊蕩不恰當,但遊蕩的動物未必會有嚇人行爲,警方也無法提出證據證明飼主如何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不符社維法「嚇人」要件,裁定不罰。

臺東養鵝場陳姓業者表示,鵝是溫馴動物,只要人一進場,鵝都會主動閃避。雖有地域性,但通常是受到刺激或挑釁、或是野放的鵝纔有可能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