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沒打方向燈60秒2紅單噴2400 警:最兇檢舉其實是「這種」
▲一名機車騎士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1分鐘內吃上2400元罰單。圖爲當天早上6點59分的違規。(圖/記者陳昆福翻攝,以下同)
屏東縣一位機車騎士,於11月2日早上,從屏北地區騎機車前往屏東市上班途中,經過屏東市監理站附近,在1分鐘內兩次在機慢機車與快速車道變換,因未打方向燈,被後方用路人拍了下來, 向警方檢舉,共要罰2400元,他接到罰單瞬間潰崩。消息傳開後網友也驚呼,「1分鐘失去2400元喔!」另有網友表示,「一天賺的都不夠罰」,「要打方向燈再變換車道,確保行車安全」。
▲7點的違規。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提醒用路人,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每次要罰1200元至3600元。
交通隊人員說,根據2020年-10月受理民衆檢舉案件統計,駕駛違規停車被檢舉件數最多,達4萬零787件,佔檢舉件數的百分之61,其次是轉彎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有9897件,佔百分之24,第3多是駕駛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有 8746件,佔百分之21.4%。
交通隊表示,檢舉人以手機或行車紀錄器將拍到違規畫面向警方檢舉,警方就依舉檢舉影片或照片針對違規部分開單告發,被檢舉人如果不服,可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或另依同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爲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