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鑽車撞後照鏡吞肇逃罰單 因這理由抗罰成功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本報資料照片)

呂姓機車騎士今年1月在臺北市區「鑽車陣」,不慎擦撞停等紅燈的小轎車後照鏡,他停了大約2、30秒,對方都沒有反應,因此離開現場,未料事後被開肇事逃逸罰單,挨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呂男提告救濟,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爲,汽車駕駛當下無究責的具體作爲,難認呂男有肇逃意圖,因此判呂男勝訴,可上訴。

呂男今年1月2日下午5時許,騎機車行經忠孝東路四段、光復南路口,擦撞1輛停等紅燈汽車的左側後照鏡,卻仍繼續騎到機車停等區,待綠燈後離開現場。汽車車主隔天向警方報案,並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

警方依畫面舉發呂男「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而逃逸」,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因此裁處呂男3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呂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呂男主張,擦撞當下,他的機車後照鏡完全沒有歪斜,顯見事故十分輕微,且當時他先暫停了幾秒,坐他後面的妻子先跟汽車駕駛舉手致歉,他再騎到機車停等區等紅燈2、30秒。

呂男說,整個過程對方都沒有搖下車窗、按喇叭,或其他有意要對他究責的行爲,他才離開,完全沒有想要肇逃。對方是事後發現後照鏡卡卡的,爲了請保險公司處理,纔會報警。因此請求撤銷吊照、參加講習的處分。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案發當下汽車乘客有問「你跟他講一下啊」、「可以叭他嗎」等語,駕駛僅說「不用啦,等下我下車看」,足認駕駛當下確實沒有究責的具體作爲,且汽車後照鏡外觀只有輕微刮痕,情節輕微。

法官認爲,因汽車駕駛無究責作爲,呂男自認可以離去,尚能理解,雖然處置或欠周全,但難認有肇逃意圖,且駕駛到庭作證也表明不追究呂男責任,因此採信呂男主張,判他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