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 北院11月29日宣判

前無黨籍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議員助理費新臺幣26萬7219元,遭臺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僞造文書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訂於11月29日上午宣判。

檢方起訴指出,林穎孟在臺北市議員任內,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開始聘用楊姓助理,108年9月間,楊姓助理因課業關係無法兼顧助理工作請辭,林穎孟決定自同年9月28日起資遣楊姓助理,依勞基法規定應發給楊姓助理資遣費。

檢方調查,林穎孟爲了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爲公費助理,向臺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勞保、健保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等款項共計新臺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檢方查出,林穎孟於107年12月5日起聘僱當時的男友葉曜彰爲公費助理,薪資由葉曜彰領取供2人支配使用。葉曜彰於109年3月31日在外成立公關行銷公司,無法繼續受聘爲公費助理,2人謀劃將公司新聘僱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僱員再依公司指示處理承攬的議員工作,藉此分攤公司的成本。

檢方表示,葉曜彰的公司於109年4月間聘用郭姓女子擔任設計師,負責平面設計、攝影及媒體影像製作,林、葉將郭女登載爲公費助理,領取薪資,並扣抵林穎孟應由個人支出的議員臉書等社羣媒體影像製作費、文宣設計費等,總計詐領23萬1656元。

臺北地檢署於111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林穎孟、葉曜彰,檢察官認爲2人態度未佳、破壞議員助理補助費制度美意,請法官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