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ETC過路費3800元 竟遭罰近16萬元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民衆向立委投訴,因爲常在高路公路奔波,不知道eTag餘額不足,加上換手機未接獲遠通電收催繳通知,一個月共過收費站95次,算下來約欠繳3800元的過路費,卻遭罰近16萬元。立委管碧玲31日在交通委員會質詢時指出,用路人高速公路是連續駕駛,不該以每個收費站欠繳視爲一罪一罰,質疑適法性有問題

這名在高雄從事中藥買賣的蘇先生,每天都會行駛高速公路,最高紀錄一天來回過16次收費站,因最近到臺北做生意,一直以爲太太儲值,加上北上做生意,沒帶留給遠通電收的電話號碼手機,直到本月初回到高雄,才知道已遭罰。這95張罰單中,其中47張爲300元罰鍰,其它每張罰3000元,合計高達15萬8100元,是原欠繳過路費的41倍。

管碧玲質疑,交通部委託遠通電收寄發催繳通知不符合規定,且未繳通行費也不屬可連續處罰項目,過收費站95次,通行費也不過3800元,駕駛人上高速公路,是屬於同一次的駕駛行爲,現在每過一站都被罰,適法性有問題,而逾期繳款,就被罰近16萬元,相差超過41倍,不符比例原則

公局業務組長彭煥儒對此迴應,ETC屬於BOT案,依法務部解釋,可以將寄發書面通知公權力交給遠通電收執行,違規罰則警方處理,符合相關規定。另外,處罰地點相差6公里,就可視爲是不同的違規行爲,依現在各收費站距離來算,連續處罰是沒有問題的,但未來改以計程收費後,會考慮將這樣的違規改成1天處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