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不準搞失蹤」條約人妻離家10天 夫找到人先離婚再討200萬
杜姓男子不滿顏姓妻子老是離家出走,雙方決定簽署「不準搞失蹤」的切結書,沒想到簽完隔年妻子就無故離家,一走就是10天,這才氣得決定提告求償200萬元。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爲違約金數目太過龐大,最後裁定顏女應賠償杜男2萬元。
▲杜男不滿妻子婚後老是離家出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案無關)
杜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與妻子是在2005年11月結婚(現已離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但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常無故離家,棄年幼子女於不顧,這纔在2017年8月協議簽署切結書,內容載明「不可聯絡不到人、搞失蹤、欺騙家人,如有再犯以上條約並賠償杜XX200萬新臺幣」,沒想到切結書才簽完1年,妻子就又離家出走,他急得報警協尋,經過10天才找到人,實在忍無可忍,最後心寒決定離婚,同時提告求償200萬元違約金。
而顏女辯稱,她的確簽過切結書,但離家出走不是出於無故,是因爲不堪丈夫虐待,對方婚後疏於照顧子女,還經常以言語暴力對待,甚至曾持槍威脅,報警處理也的確在家中找到一把殺傷力強大的BB槍,如果不是受到家暴,她又何必在簽完切結書短短1年多就離家、協議離婚,一切都是因爲生命受到威脅。
▲顏女則反咬是受到丈夫家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與本案無關)
新北地院法官調閱兩人的對話紀錄,發現杜男曾傳送訊息表示,「是否原諒老公剛剛很怪」、「對不起」、「我剛剛真的不知道我在做什麼」、「我現在是廢人」,雖然顏女聲稱受到家暴,但一切都只有單方面的說詞,單憑上述這些訊息,實在難以認定男方一定有施暴行爲。
考量到一般社會客觀事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法官認爲,顏女離家天數很短,兩人卻在「重逢」當天就協議離婚,可見這段婚姻原本就有難以維繫的狀況,因此裁定酌減違約金,判她應賠償丈夫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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