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貪污案 再加判10年半定讞
曾任營建署長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犯下多起合宜住宅弊案,先前就因在「林口A7住宅弊案」中,收受廠商遠雄集團賄賂,遭判刑7年定讞,入獄服刑。最高法院2日針對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收賄1600萬元部分,判刑7年半定讞;另外也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3年定讞。
葉世文(71歲)被控於2011年擔任營建署長期間,在「林口A7住宅案」中,收受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賄賂4百萬元。2013年他轉任前桃園縣副縣長後,又在「八德合宜住宅案」中收受趙行賄1600萬元。臺北地檢署2014年指揮廉政署偵辦,又查出葉男於營建署長任內,在「新竹眷改案」尚未招標前,預先向趙藤雄期約索賄2200萬元,但還沒收到賄賂,另外檢方也查出葉男帳戶還有3300多萬元不明來源的財產。因此檢方針對此4大罪狀,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葉男重判19年,二審改判2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16年4月間,先將「林口A7住宅弊案」判刑定讞,其餘部分撤銷發回更一審,葉男遭判刑7年定讞,發監執行。
而高院更一審於2017年3月間宣判,合議庭認爲他在「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期約收受2600萬元,實際取得1600萬元賄賂,這部分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300餘萬元;「新竹眷改弊案」仍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見解,將葉世文分別再判刑10年半與3年定讞,依規定,須由高檢署檢察官向高院聲請訂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