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女兒為他打手槍「紓壓」 18年後遭反撲...判2年半

臺南有名父親18年前在女兒就讀小學,違反其意願,以每月至少1次頻率,在住處客廳裡強牽女兒的手爲他打手槍紓壓,女兒18歲後交男友覺得噁心堅決拒絕才終止;去年3月女兒不忍了,當着父親的面通報113揭醜事。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12罪,應執行2年6月。

「因爲我的壓力很大,需要用這種方式紓壓。」父親辯稱,他只有在女兒就讀國小5、6年級時,在住處卑微地請求女兒爲他打手槍3次。他說,與女兒同住34年,他是成功的父親,不可能在女兒長大後,還對她做這種事。

女兒說,母親約在她3歲就離家出走,父親是主要經濟來源。當時父親拜託她幫他自慰,記得當時小5,一直至18歲結束。她說,一開始她不懂,他抓着她的手教她,父親會說再快一點,要射了。

她表示,過程當中,他還一直強調他很大很粗;每個月至少都有一次。她也說,18歲前她曾有表達過不願意,直到18歲後交男友時,她就堅決表示拒絕。

她指出,之前學校諮商時,她有稍微提過,諮商人員問她是否要通報,她已經成年了,就請他不要通報,也曾接受心理諮商。直至去年3月間,父親與家人起衝突,她返家溝通,未料父親也叫她滾出去。後來她就當父親面前打113通報,113有錄音,通報過程中,父親也在她身邊試着要說明他的行爲。

合議庭勘驗通報113時監視器畫面及筆錄,女兒撥打113電話長達10餘分鐘過程中,父親始終在女兒身旁,除抱怨外,從無任何反駁、否認的表示,佐證當時違反其意願,對女兒爲猥褻行爲。

臺南地院審酌,父親明知女兒當時未滿18歲,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未臻健全成熟,竟因配偶及長女次女相繼離家,身爲父親,未能提供安全無虞環境,反而爲滿足一己之慾望,利用自己是家中經濟主要來源優勢,動輒貶抑女性,長期對女兒爲強制猥褻行爲,影響其身心發展,致身心皆創,縱使成年後仍難以平復。

父親更未能尊重其身體自主權,與女兒爭執之際,不僅未思己過,反而稱自己未對女兒強制性交是偉大的剋制,審理時不斷高喊自己是成功的父親,犯後態度不可取。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12罪,應執行2年6月,可上訴。

臺南有名父親18年前在女兒就讀小學,強牽女兒的手爲他打手槍紓壓,去年3月女兒當着父親的面通報113揭醜事。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12罪,應執行2年6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