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腫瘤未告知恐截斷神經 醫師、醫院連帶賠償120萬元

切除腫瘤未告知恐截斷神經 醫師侵害醫療自主權判賠120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女廚師7年前到醫院檢查被發現左肺有腫瘤,醫師切除時將腫瘤旁的臂神經截斷,造成李女左手腕無法動作麻痛等,一審判賠20萬元,二審認定醫院與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侵害李的醫療自主決定權判賠12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2014年5月22日,從事廚師工作的李女到醫院進行健康檢查,經胸腔X光片及電腦電層檢查後,確定李女胸腔左上方有一約3公分大的腫瘤,醫師爲她進行胸腔鏡腫瘤切除手術,但手術後,醫師未告知李的臂神經遭切斷。

手術後,李女感到左手腕無法動、手臂麻痛等症狀,甚至逐漸出現左眼瞼下垂、左眼窩下陷等現象,於是提告向醫院求償。

臺中分院認爲,醫師未善盡告知說明義務,仍有侵害李女的醫療自主決定權,應依共同侵權行爲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與醫院連帶賠償李女120萬元,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