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啤」臺語意同「生啤」恐誤導 法院不準註冊商標
臺灣青啤公司想以「青啤」當商標,5年前申請註冊,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拒絕,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爲,「青啤」的臺語有「生啤酒」之意,容易誤導消費者該公司生產的酒類都是生啤酒,1日判臺灣青啤敗訴,全案定讞。
隸屬三洋維士比集團的臺灣青啤,主產五月天代言的「青島啤酒」、楊丞琳代言的「臺灣龍泉啤酒」等產品,2008年9月15日申請註冊「青啤」爲商標,主張二字沒有特別意義。
智慧財產局認爲,「青啤」的「青」臺語發音爲「ㄑㄧㄟ」,有「生」或「新鮮」的意思,等同於「生啤酒」,易使消費者誤導臺灣青啤生產的酒都是啤酒。
法官同意智慧財產局見解,以「青啤」當商標,消費者恐認爲臺灣青啤賣的都是生啤酒,但該公司申請「青啤」是作爲威士忌等烈酒的商標,易導致消費糾紛,判該公司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