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國家統計局負責人關於統計法修改答記者問

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國家統計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介紹了有關情況。

一、深刻認識統計法修改的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石宏介紹,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管理的重要依據。黨中央高度重視統計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統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對統計改革發展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推進統計法修改工作,在保持現行統計法基本制度框架穩定的前提下,突出堅持黨的領導,健全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強化統計信息化建設和統計信息共享,反映國民經濟覈算制度的新變化,落實加強統計監督的任務,針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突出問題,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並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爲推動新時代統計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

(一)修改統計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着眼於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重視統計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要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統計造假的剛性制度,進一步完善統計法律法規,有力保障統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爲防治統計造假、提升統計數據質量和加強統計監督,中央先後印發《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等多部重要統計改革發展文件,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2023年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統計造假行爲納入處分範圍。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彰顯了黨中央加強統計監督,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爲統計法修改工作指明瞭方向原則、提供了根本遵循。此次修改統計法,就是要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爲國家意志,將黨中央對統計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轉化爲法律制度,確保統計工作始終在黨的堅強領導下,沿着正確方向闊步前行。

(二)修改統計法是更加有效發揮統計效能,更好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要求

黨的二十大確立了新時代新徵程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心任務,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就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戰略部署,明確提出“健全支撐高質量發展的統計指標覈算體系,加強新經濟新領域納統覆蓋”。在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需要統計部門加快構建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爲科學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紮實可靠信息支撐。此次統計法修改,緊緊圍繞中國式現代化這一中心任務,充分發揮法治對統計現代化改革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強化統計監督等作出制度規定,將有力提升我國統計工作的效能水平,進一步保證統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更好發揮統計工作對中國式現代化的服務保障作用。

(三)修改統計法是解決實踐突出問題,推動統計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

統計法自1983年制定以來,在規範統計工作有序開展、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和推動統計制度改革建設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爲屢禁不止,統計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有效性不足等問題較爲突出,迫切需要修改統計法,加強頂層設計。此次統計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對統計監督等統計基本職能予以充實,對統計調查、國民經濟覈算、統計資料管理和公佈等統計基本制度予以補充完善,對統計造假等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予以強化,補齊法律制度短板弱項,將爲從根本上解決一些長期困擾統計工作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推動統計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二、準確把握統計修改的主要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石宏介紹,此次統計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訂,是在保持現行統計法制度框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在統計監督、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統計信息共享等方面,對統計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條、修改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堅持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落實和體現黨的領導要求,規定“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加強統計監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規定“加強統計監督”。二是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准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

(三)強化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一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並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範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覈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爲追究法律責任。三是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覈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覈算工作。四是針對有關負責人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失察的行爲增加法律責任;並增加兜底性規定,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爲的法律責任。

(四)健全統計標準和指標體系。針對現行統計指標體系已難以客觀全面及時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爲使統計指標能夠符合新發展理念,有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範圍”。

(五)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爲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有效提升統計數據質量,一是規定國家“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

(六)加強統計信息共享。爲提高政府統計效能、消除統計調查重複交叉和減少統計調查對象多頭填報負擔等,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範圍、標準和程序。”

(七)完善法律責任規定。一是與監察體制改革、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複議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銜接,對有關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爲,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三是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爲,提高罰款額度。四是增加民事責任,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認真總結提煉統計法修改的主要亮點

國家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毛盛勇介紹,本次統計法修改聚焦加強黨的領導、強化統計監督、提高統計科學性、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等推動統計工作高質量發展,作出更有針對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重點突出、亮點較多。總的看,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增加統計監督有關規定,推動統計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更加有效發揮職能作用

統計監督是政府統計的一項基本職能。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確提出以黨內監督爲主導,推動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2021年中央印發《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提出統計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加快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的統計監督體系。此次修法體現了黨中央關於統計監督重大決策部署要求。其中,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強統計監督”內容;並圍繞統計監督新增加一條作爲第六條,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准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等內容,進一步明確了統計監督內涵和職能定位,爲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據。

(二)體現新發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統計服務能力

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需要統計部門加快構建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爲科學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紮實可靠信息支撐。此次統計法修改,爲使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更加客觀全面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範圍”;爲充分發揮信息化對統計現代化的驅動作用,加快建設智慧統計,規定國家“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進一步推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爲獲取更加真實準確的源頭數據,規定蒐集整理統計資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社會大數據等資料”,“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統計生產能力、數據質量和服務水平。

(三)圍繞優質服務宏觀決策,鞏固地區生產總值統一覈算等改革成果

國民經濟覈算對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基礎作用,開展國民經濟覈算是政府統計的一項重要職能,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民經濟覈算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加快建立國家統一的經濟覈算制度”等改革部署。2017年中央印發《地區生產總值統一覈算改革方案》,明確了地區生產總值統一覈算改革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和組織實施步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了地區生產總值統一覈算改革工作,已實現地區生產總值之和與國內生產總值之間的基本銜接,改革取得重要成果。此次統計法修改,就國民經濟覈算專門增加一條作爲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覈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覈算工作”。上述修改,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民經濟覈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實踐經驗固定爲法律制度,進一步鞏固地區生產總值統一覈算改革成果,確保國民經濟覈算的規範性嚴肅性,不斷提升國民經濟覈算質量和水平,更好發揮其服務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四)扭住“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增加進一步防治統計造假的規定

爲進一步防治統計造假,新修改的統計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統計造假責任制新增加一條作爲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範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覈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追究法律責任。”上述規定主要源自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的相關要求。其中,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覈管理,在任職考察和幹部考覈中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制”,是落實責任制的關鍵內容。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實踐中有效做法上升爲法律規定,將防治統計造假責任作爲領導幹部法定職責,將有效強化領導幹部防治統計造假的責任意識和行動自覺。同時,新修改統計法第七條第二款明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並在第四十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對於增強統計法防治統計造假的制度剛性和可操作性意義重大。

(五)強化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提高統計資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統計整體效能

我國政府統計由國家統計、部門統計、地方統計三大部分組成。在中央政府層面,除國家統計局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以外,目前有60多個國務院部門和行業協會具有統計調查職能,開展大量部門統計調查工作。所有政府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都屬於政府公共資源。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要求建立統計數據共享平臺,大力推動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提出建立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構建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重點任務。在此背景下,新修改統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範圍、標準和程序。”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當前統計信息共享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制度機制建設爲抓手,賦予了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的職責,並規定了需要開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範圍、標準和程序,有利於提高統計資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統計整體效能,減少重複交叉調查,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

四、紮實做好新修改統計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國家統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毛盛勇介紹,統計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對統計工作的高度重視。抓好新修改統計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要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緊密結合,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緊密結合,與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改革發展決策部署緊密結合,全面提高統計工作科學性權威性和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爲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實統計保障。

一是做好新修改統計法的學習宣傳。國家統計局將會同有關方面全力做好宣傳工作,進行深入宣傳解讀。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宣傳,持續推動“統計法進黨校”,將新修改統計法作爲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必修課;着力加強對統計人員的教育培訓,督促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恪守職業操守,真正把統計法精神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精心做好對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公衆的普法宣傳,充分發揮各類媒體優勢,營造統計法實施的良好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二是做好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配套修改。按照立法法及相關規定,配合司法部做好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統計行政法規修訂,全面清理統計領域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同時,指導各省級統計機構啓動統計地方性法規修改、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不斷完善統計法律制度規範體系。

三是抓好新修改統計法的貫徹執行,縱深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組織推動各有關方面嚴格執行統計法,嚴格依法履行統計職責職權、權利義務,切實提高統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實防治統計造假責任制,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覈管理,堅定不移防治統計造假;進一步強化統計監督工作,着力提升統計監督效能,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積極有效發揮作用;充分運用法治方式推進統計改革創新,以法治規範引領保障各項改革順利實施,加快構建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聚焦主責主業強化能力建設,鍛造忠誠乾淨擔當硬朗的統計執法監督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