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身酒氣趴駕駛座昏睡一審無罪!說不清過程二審打臉改判4月
臺南高分院撤銷臺南地院無罪判決,改判陳姓男子徒刑4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陳姓男子開車停在國小門口前,趴在駕駛座渾身酒氣,經酒測發現酒精濃度每公升0.53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後,臺南地方法院竟以證據不足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認爲陳男供詞反覆難以採信,加上酒精濃度超標,事證明確,撤銷改判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11月5日凌晨4點33分許,陳男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七股區篤加國小校門口停放,直到同日上午7點51分,員警據報到場,發現陳男趴在汽車駕駛座上,渾身酒氣;同日上午9點16分許,員警對他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酒精濃度每公升0.53毫克,經移送臺南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陳男矢口否認酒後駕車,辯稱他是在前1天晚間將酒帶到篤加國小將車停妥後才飲用,停車前沒有喝酒,喝酒後也沒有繼續開車。
但對喝酒過程,他先在檢方供述,帶了1瓶高粱酒上車,停車後大約喝了30cc,喝完之後就把酒瓶丟了;在法院審理時,他又說先在店家買了整瓶高粱酒,停車後把酒倒在泡沫紅茶的免洗杯子裡,差不多喝了30cc,喝完後把酒瓶放在副駕駛座的腳踏板上。
當時舉發陳男的楊姓員警到庭作證時,也指目視所及陳男車上並沒有發現酒瓶或免洗杯,但因沒有搜索票,沒有打開行李箱查看;做完筆錄再度回到現場,在陳男原先停車處四周2、3公尺處查看和照相,也沒有發現陳男所說的免洗杯或酒瓶。
一審認爲,陳男唯一始終不變的陳述是「喝了30cc的高粱酒」,至於用什麼容器裝高粱酒上車?喝了酒之後如何處理酒瓶?陳述反覆不一,由此可見陳男並不是個誠實的人,他的說詞難以相信;儘管如此,但檢視全部的證據資料後,並沒有他在開車時或開車前喝酒的任何證據,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則以陳男接受訊問前後,對於何時取得酒類、如何飲用等事實問題,供述及辯解不一;如果他的辯解是真的,不應有如此前後相左的歧異,因此他的辯解難信爲真。
此外,陳男的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可見被員警查獲前確有飲用酒類,且他將車停放在篤加國小前,即有駕車行駛於道路的行爲,足證陳男在將汽車開到篤加國小停放前,即已飲用酒類,事證明確,自應撤銷改判。
二審認爲,陳男明知酒後駕車,對自身與道路上其他人車造成極大的危險性,竟無視禁令,於飲酒後駕車上路,惡性不輕,還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但考量他此次並未因酒後駕車肇事,犯行尚未造成實質傷害,處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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