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鄰居「出言挑釁」彰化男持刀傷人 遭判殺人未遂徒刑6年

潘男因懷疑鄰居聊天時,言語有挑釁自己之意,因此持刀砍殺鄰居,涉殺人未遂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傷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葉靜美攝)

彰化一名潘姓男子見鄰居與親友聊天,認爲其言語有挑釁自己之意,因此就回家中拿出菜刀及尖刀,在與鄰居等人發生推擠拉扯衝突中,持菜刀畫傷鄰居等人,並持尖刀刺進鄰居腹部,造成鄰居腹內出血、休克及腸子外露,所幸及時送醫保住一命,被依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傷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判決書指出,潘男在去年4月間,自外返回住家時,見對面謝姓鄰居和另5名親友在路邊聚餐聊天,過程因認他們有挑釁自己之意,於是返回家中廚房拿取菜刀及尖刀各1把,並多次在鄰居等人面前揮舞菜刀,畫傷謝男臉部,其親友上前攔阻,菜刀掉落地上,潘男竟持尖刀刺進謝男腹部,並畫傷另二人手指及右手腕。

謝姓鄰居的親友持續攔阻,並奪下其尖刀,潘慕熙又跑回家中拿出掃把,與衆人扭打互毆,後經其他鄰居勸架而停手。謝男因而受有臉部多處撕裂傷、腹部穿刺傷合併腹內出血、休克及腸子外露,經送醫救回一命,另2名親友手指、手腕等處受傷,其中一人肌腱斷裂。

潘男坦承有傷害行爲,但與律師都辯稱,沒有殺人犯意,其律師稱,潘男右眼視神經萎縮、左眼玻璃體混濁,雙眼視差大,難以拿捏視覺距離,混亂時亂刀揮舞,並非針對他人要害。

法院審酌,潘男雖罹患眼疾,但仍可騎機車倒退騎出住宅門口,可見其日常生活不受眼疾影響,潘男過去雖有憂鬱症,但案發時並未處於疾病症狀發作期間,且潘男已成年,並有相當的社會經歷,足可預見以尖刀刺進人體軀幹腹部,極易造成腹內出血、休克等而導致死亡,依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所犯傷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