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手機裡的信息資料算財產嗎?
手機裡的信息資料算財產嗎?(百姓關注)
信息時代,丟手機有時比丟錢還鬧心。某市市民張女士最近就深有體會。
前不久,張女士在家附近小區街心公園散步時,忽然發現手機不見了。張女士趕緊借電話打過去,提示手機關機,於是給移動客服打了電話掛失,並隨即撥打110報案。
很快,民警趕到,在公園管理處調出監控錄像。原來張女士不慎把手機落在公園長椅上,很快被一位戴墨鏡的男士撿走了。民警順着監控線索尋找,張女士也請居委會幫忙,在周邊各小區業主微信羣中發佈尋機消息。第二天上午,張女士收到消息,那位男士就住在附近一個小區。民警在物業配合下進行排查。當晚,一位女士就送來張女士丟失的手機。
可當張女士打開手機一看,裡面存儲的所有資料都消失了,通訊錄、照片、聊天記錄,還有多年積累的資料全部化爲烏有。這位女士解釋說,是她上初中的兒子按網上提示破解了手機密碼,並將手機恢復出廠設置。張女士拿着這部手機找到廠家售後,工作人員表示,資料已無法恢復。
張女士拿着空白手機,感到痛心和無奈。手機不貴,又用了多年,並不值錢。對她來說,手機的價值更多體現在所存儲的信息上。在這種情況下,張女士能否向對方索賠,又該按什麼樣的標準索賠?記者採訪了兩位律師。
北京冠衡(長春)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文生認爲,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法律規定,拾得遺失物後不可以隨意處置。如果拾得人故意損毀手機,如故意損壞刪除相關數據、資料、照片等,造成手機損壞或不可逆的數據文件損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範圍包括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方面。”王文生說。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遲日大認爲,民法典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張女士的事例中,拾得人實際造成遺失手機數據和信息的毀損滅失,涉嫌構成故意毀壞遺失物。
“民法典規定,財產損失按照損失時發生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不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需要對有價值的數據、信息等新型無形資產建立財產評估標準體系。”遲日大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