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半個月狂戰小王7次 詭辯:拿筆電去摩鐵充電

人夫指控妻與小王至汽旅約會嘿咻7次,侵害他配偶身分法益提告求償,法官判賠45萬。(資料照片)

徐男控告妻與王男有婚外情,兩人今年5月間半個月內密集到中市西屯、太平、南屯及北屯區4家汽車旅館約會、嘿咻7次,停留長達4至8小時不等,連帶求償100萬元。妻及王均否認,辯稱是爲電腦充電、2次帶女兒玩水。一審法官認爲,電腦充電不須刻意選汽車旅館,已逾越正常社交往來、破壞婚姻情節重大,判賠45萬元,可上訴。

徐男與妻在2015年11月間結婚,育有3名幼年子女。他控告,妻與王男自今年5月2日至16日間密集到中市4家汽車旅館約會、嘿咻共多達7次,另1次約去吃羊肉爐,用餐後還到望高寮看夜景。王男明知妻已婚,兩人逾越男女往來分際,侵害配偶身分法益,連帶求償100萬元。

徐妻及王男全盤否認,辯稱兩人去羊肉爐用餐不是約會,是討論工作;因徐妻發現被人跟車,才請王男開車去人多之處,纔到望高寮。此外,因徐妻駕照被吊銷,無法開車,請王接送,徐妻使用筆記型電腦工作,需充電纔到汽車旅館,且徐妻工作時、王都在旁休息。

徐妻還說,其中有2次,是她請王男載她及女兒到汽車旅館玩水,還呈照片爲證。

法官認爲,徐男提出妻與王男到各汽車旅館相關事證,雖無法證明兩人有性交行爲,但是兩人進出各汽旅,各停留短則4小時、長則8小時,已逾越一般社交程度,至於帶女兒到汽旅玩水照片,並無法證明時間點。

法官質疑,筆電充電有很多選擇,何須刻意選擇汽旅,還遍及中市西屯、太平、南屯及北屯區,各汽旅相距很遠,都非徐妻住處或辦公室附近,且王男只負責載人,抵達即可離去,豈有陪同4至8小時之理;且兩人到霧峰區吃羊肉爐,遭人跟車想前往人多之處,竟遠到大肚區望高寮,也不合情理。

法官認定,徐妻與王男到汽車旅館、約會及看電影等,以逾越普通朋友的正常社交往來,超出社會所能容忍範圍,侵害配偶權並造成精神痛苦,判賠4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