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同意權 府憂導致懸而未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人事同意權規定,遭賴清德總統認爲侵害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但立法院認爲人事權行使規定符合國會自治,應合憲。

賴清德總統訴訟代理人孫迺翊表示,依釋字六三二號解釋,立院與總統就人選意見相左時,須在憲法增修條文設定的「提名、同意、任命」,或「提名、不同意、再提名、再行使同意權」程序下爲之,使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等能夠發揮憲政功能,行使修法後的人事同意權會出現人事懸而未決情況,因此新法違憲。

立法院則認爲,人事權爲行政及立法兩權共享。昨代表立法院至憲法法庭辯論的立委吳宗憲認爲,憲法對人事同意權無審查期限上限,就算遭立法院拒絕,基於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應另重新提名他人,避免空轉。

大法官曾就「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作出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當時大法官認爲,監察院爲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國家憲法機關,爲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的一環,總統如消極不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使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將受破壞,「爲憲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