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才償命!公部門老是等法院判決確定 才願意賠償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八旬老婦陽明山擎天崗踏青,遭兩頭髮情公牛衝撞身亡。本案纏訟近兩年後,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老婦死亡與公共設施的缺失有因果關係,判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要賠家屬396萬元。律師正義網路法律節目《行動法庭》提醒民衆,在發生事件時,要蒐證拍照,報案處理,並在「兩年內」提起訴訟,以免逾越請求時效。節目主持人、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則呼籲公部門,要建立協商機制,不要老是等到法院做出確定判決才願意賠償。

陽管處保護不周 法院判賠396萬

律師陸正義分析,士林地方法院判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敗訴的關鍵,在於陽管處沒有做好「防止」牛攻擊遊客的任務。在陽明山步道原本是木頭圍欄,木頭之間的繩索間距過大,繩索也不夠粗,因此未能阻止牛穿越木樁,無法有效隔絕牛隻與遊客,是爲保護不夠周到。

後來陽管處做了更新工程,把木樁和繩索換成混泥土和角鐵。因此法官會認爲,陽管處本該做這些防護工作,卻事後才做,因此構成《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情形,必須對家屬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撞人的牛後續該如何處理,臺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指出,從動物角度出發,讓牛留在原地是最好的作法,因爲牛被閹割後會變得溫馴,較不會因爲發情攻擊人。若讓牛從原地移除,就是從「人」的角度思考。

▲ 何宗勳分析牛傷人原因。(圖/行動法庭提供)

野生動物傷人 不成立國賠

若擎天崗的牛弄傷人,國家要賠償,那麼若是一般野生動物造成的傷害,例如民衆在路上被流浪狗咬傷,能否申請國賠,蘇位榮問道。

「所有野生動物咬傷人,完全沒辦法國賠。」動督盟秘書長何宗勳解釋,流浪動物第一沒主人,第二與公務員執行勤務無關,不符合《國賠法》第2條的要件

例如在2000年,有個婦人到田野割草,被七八隻流浪狗攻擊傷重不治。家屬認爲,是因爲鄉公所沒捕捉野狗才會釀禍,怒告鄉公所,結果本案國賠不成立。

▲ 何宗勳指出,若是一般流浪貓狗傷人,不成立國賠。(圖/行動法庭提供)

國賠發動條件:公設管理有缺失

究竟何時能發動國賠,陸正義律師指出,首先必須發生《國賠法》第2條所說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例如路不平有坑洞人孔蓋造成高低差等情形。

若是在臺北市,負責部門是工務局的新建工程處(新工處),需負責填補路面凹凸不平的狀況,並設置標示警告路人,提醒路面施工中。若未善盡提醒義務,機車經過凹陷摔車,機車騎士可主張國賠。而國賠範圍包括醫藥費、不能工作的損失、看護費用和精神慰撫金等。

▲ 陸正義律師說明,可聲請國賠的權利人。(圖/行動法庭提供)

請求國賠第一步:先找賠償義務機關

陸正義律師提醒,在請求國賠時,第一絕對不能直接跟法院起訴。

因爲依據《國賠法》規定,必須先用書面跟主管該業務的部門請求賠償,待該部門做出拒絕賠償的理由書後,民衆纔可憑該理由書跟法院請求國賠。「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就算情況再怎麼對你有利,你再怎麼可憐,法院都只能含淚忍痛駁回。」

其次就是現場蒐證,不論是拍照或行車記錄器都可以。

第三是報案,若是交通事故,警方現場會繪測現場事故圖,製作調查報告,以及拍照程序。警方的文書,不論是在協商程序或國賠訴訟,都會是重要的證據。因爲法院會認爲是警方製作的,在客觀上比較可信。

最後,民衆請求國賠時,必須在「兩年內」展開行動,一開始需要先跟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再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 陸正義律師說明,請求國賠有四點事項需注意。(圖/行動法庭提供)

不過依據實務經驗,公務體系幾乎少有在協商程序中,談成賠償金額的案例,因爲通常在賠償金額會談不攏,且公部門願意賠償的金額通常都很低,陸正義律師無奈說。

動都盟執行長何宗勳指出,要公務員認錯很難,因爲會影響升遷。

陸正義律師表示,若國賠案件在第一關協商程序能解決掉,就能免除後續一二三審的法院訴訟,但公務體系通常都要有法院確定判決,才願意給予賠償,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對於國賠爭議所衍生的浪費問題,主持人蘇位榮認爲公部門應要有所改革。她呼籲公部門,若是公務機關知道自己有錯,應該要面對問題,建立協商機制,讓雙方在合理的金額上儘快完成賠償程序,不要老是等到法院判決確定才願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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