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高利貸陷阱”?用民法典來化解
編者按:貸款簽訂了合同,還款時發現實際利率遠高於合同約定,怎麼辦?2021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頒佈一週年。民法典如何明確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義務?怎樣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人民網《人民說法》欄目邀請上海金融法院申訴審查與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沈竹鶯進行解讀。
目前,金融業發展迅速,金融新興業態較多,消費者與金融機構聯繫日趨緊密,出現的金融問題也隨之增多。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件中,原告田某、周某與被告中原信託有限公司於2017年9月簽訂貸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借款600萬元,貸款期限8年,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爲準,平均年利率爲11.88%。還款方式爲分次還款,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
根據合同約定,田某、周某按期歸還了15期本息。隨後,田某、周某提前還款,實際支付本息740餘萬元。田某、周某認爲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於合同約定的11.88%,且中原信託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未披露過實際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原信託退還多收的利息及相關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駁回田某、周某的訴訟請求。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原信託返還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萬餘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貸款人應否明確披露實際利率,貸款人有否盡到披露義務,以及相關法律後果爲何。
一審認爲,借款人在《還款計劃表》上簽字即受其約束,而未判斷《還款計劃表》本身是否意味着雙方就實際利率達成了合意。
二審則認爲,《還款計劃表》僅寫明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一般人若不具備會計或金融專業知識,難以通過短時閱看而自行發現實際利率20.94%與合同寫明的利率11.88%存在差別,亦難以自行驗算該實際利率。因此,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不能證明借款雙方達成了按照20.94%利率接受利息的合意。
上海金融法院申訴審查與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沈竹鶯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借款合同首部載明平均年利率11.88%,同時寫明還款方式爲分次還款。上述條款應當作爲確定利息計算方式的主要依據,採用一般理性人的標準進行解釋。借款人主張以11.88%爲利率,以剩餘本金爲基數計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貸款人多收取的利息。
民法典吸收借鑑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因此民法典施行後,法院在審理類似糾紛時可以依據新法認定,貸款人對利率格式條款負有提示說明義務,未予披露和詳細說明,致使借款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貸款合同的實際利率,應當認爲雙方未就“按照該實際利率計算利息”達成合意,貸款人無權據此收取利息。
如何避免此類糾紛?沈竹鶯提示,首先,貸款機構應當規範利率的標註方式,妥善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貸款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爲年化形式。杜絕通過只展示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蓋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較低的名義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費用,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以服務費等名目收取砍頭息等方式,給金融消費者製造“利率陷阱”,開展不正當競爭,從而擾亂正常的貸款市場秩序。貸款機構應當採用書面方式特別告知實際利率,或者在合同醒目位置以特殊字體、字號、顏色、符號、標識等顯著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
其次,借款人應當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增加對貸款利率相關知識的學習,避免在沒有全面瞭解真實的貸款利率、貸款額外費率的情況下盲目借款。
據悉,此案判決作出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發佈【2021】第3號公告,要求所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依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明確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佔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並折算爲年化形式。特別提到採用分期償還本金方式的,應以每期還款後剩餘本金計算實際佔用的貸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