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警5字經 醉男遭判刑
北市內湖區張姓男子去年10月酒後與一名外籍男子起糾紛,老外進入連鎖速食店內求助店員報警。派出所唐姓員警到場後要張出示證件,反遭酒醉男出手揮落眼鏡受傷,又遭辱罵髒話和5字經,士林地院審結,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判處拘役50日,當場侮辱部分,處罰3000元,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可上訴。
去年10月20日晚間,張姓男子與外籍男子不小心發生擦撞,他怒不可遏,一直從追進速食店內,店員見狀立刻報警。轄區派出所唐姓等4名員警到場,但張卻不肯配合員警向他索閱證件,攻擊、辱罵員警。
張開庭辯稱,他拒絕員警盤查證件,要求到店外抽菸,舉手時不小心揮落員警眼鏡,並非故意攻擊。遭員警帶上警車時,連罵「幹」等語,只是單純宣泄情緒,反而是員警故意挑釁,要他「再罵一遍」,纔會激憤迴應。
根據速食店內的民衆證稱,張姓男子明顯就醉,在店內大聲喧譁,員警依法盤查並予以管束,但張男不肯聽從員警勸告。法官認爲臺灣公權力向來不彰,原因就是部分民衆「輕忽玩法」的心態,遭到管束還不知反省,又再出言辱罵員警,藐視警員代表的公權力。
張上警車時,連續口稱「幹」等語,員警詢問:「你罵誰」,張明確答稱:「我罵你」。法官認爲,雙方剛發生肢體衝突,對話是張男主動說出口,看不出是員警挑釁,更不是辯護人所稱的口頭禪,而員警事後已經原諒張男的行爲,並撤回告訴,但爲了避免張再犯,予以緩刑2年,並向公庫繳交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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