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必押柯文哲高院爲何不自爲裁定?前庭長這麼說

檢抗告成功 柯文哲遭押,外界質疑高院爲何不自爲裁定?前高院庭長這麼說。(中時資料庫)

檢方偵辦前臺北市長柯文哲、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都曾數度不服法院交保裁定,向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並獲抗告成功,改爲羈押,外界質疑檢方抗告,高院一再發回地院更裁,倘若被告真有羈押必要,高院爲何不依法「自爲裁定」羈押?對此,前高院庭長王炳樑律師在臉書發文「科普」,王炳樑認爲,二審因跨轄區,若二審直接押了,此後被告向那個法院聲請交保?如何抗告?都是問題。

臺北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分別偵辦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容積率圖利案、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弊案,聲押柯、鄭等人,各因不服法院交保裁定,數度向高院提起抗告,其中桃檢抗告3次、鄭「三度三關」、北檢抗告2次、柯「二度二關」。

最終鄭遭羈押48天,柯被羈押114天后,再遭羈押。但特別的是,柯是經檢方起訴移審,法院接押庭裁定交保提起抗告,是司法史上極爲罕見的事例,也被律師質疑是檢方與高院聯手限縮一審羈押必要性裁量權。

外界認爲,《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爲裁定。」高院一再發回地院更裁,倘若被告真有羈押必要,爲何不自爲裁定羈押?

王炳樑寫道,偵查中聲押、一審審理中羈押案件,何以二審不自行羈押?因爲二審的轄區有多縣市,如果二審自己押,一定要開庭作人別案情訊問,要將被告傳喚到二審,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到場,如果二審直接押了,要解到原轄區看守所,此羈押的帳算誰的?此後被告向誰聲請交保?如何抗告?

王炳樑寫道,二個月、三個月後要裁定延押,要由一審或二審法官裁定處理?所以二審只能駁回抗告或發回更裁,二審不自行直接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