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逃亡20餘年 差1年免訴遭逮

劉姓男子殺人後逃亡超過20年被逮,屏檢依殺人罪偵結起訴。(林和生攝)

屏東劉姓男子與潘姓婦人有債務問題,1998年劉男見對方上門要錢,竟持利剪將人刺死,隨即展開逃亡生涯。日前臺北警方在街頭攔檢時,意外將人逮獲,發現他逃了20餘年、僅剩1年不到就能逃過法律追訴期,屏東地檢署偵結後依殺人罪起訴,移審後屏東地院裁定羈押。

劉男與潘女因財務問題產生嫌隙,潘女1998年6月14日來到對方住處討債,雙方談沒多久便發生爭執,劉男一氣之下拿利剪將她刺倒在地,潘女當場血流如注,送醫搶救不治。

員警獲報到場時劉男早已逃之夭夭,法醫相驗發現,潘女身上有2處穿刺傷,其中一處接近心臟上升主動脈,僅距離瓣膜3公分,顯示刺擊力道非小。專案小組在兇案現場扣得修剪堅韌沙發皮的剪刀,長度達25.5公分,根據線索追人始終沒有下文,兇手宛如人間蒸發般,警方只能發佈通緝。

去年底由臺北市員警巡邏攔檢時,意外將劉男逮獲,並解送屏檢歸案。檢察官偵結後依殺人罪起訴,移審屏東地院時裁定續押。檢警指出,劉男犯罪時間在1998年6月,根據刑法修正前的追訴權時效爲20年,加上通緝期間達20年之四分之一即爲5年,等於此案件追訴權時效應至2023年12月完成,沒想到躲藏20餘年最後還是落網。

劉男被捕後僅淡淡談到,與潘女並無財務問題,但坦言確實憤而殺人,至於爲何殺人?逃亡期間如何生活,這部分並無多談。法官認爲,他逃亡20餘年才被查獲,顯見逃亡意欲甚堅,具相當逃亡能力,加上居無定所,因此認定有相當理由恐繼續逃亡,因此裁定續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