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選媒體?港警修改「記者定義」 記協轟打壓新聞自由
香港警方22日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持有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不再符合「傳媒代表」的定義,此舉是爲令前線警員,更有效及快捷辨識傳媒代表。消息指,最快會於今(23)日生效。
據《香港01》報導,警方22日去信4個傳媒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分爲兩種類,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臺和電視廣播機構」。
港警信函中指,經修訂後會有「更明確及清晰定義」、「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地辦識傳媒代表」,並提到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傳媒聯絡隊會向前線人員提供訓練,讓他們理解傳媒的工作,知己知彼。」
目前《警察通例》第39章的「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臺及電臺所發出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證件人士,同時涵蓋持記協會員證、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媒體。不過在新安排下,警方將不再承認只持記協證或攝記協證的媒體。
▲香港警察。(圖/路透)
不過此舉也引發外界反彈,認爲是打壓新聞自由。香港記協、明報職工協會和壹傳媒工會等團體連署聲明,嚴正抗議,指香港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多年來不少自由記者和未有在政府新聞處發佈系統登記的媒體,都曾在現場報導事實,警方不應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媒體,損害港人權利。
聲明說,警方今次在完全無討論和諮詢下,片面作出重大修訂,一手破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要求警方取消修訂,否則會採取一切可行和必要的措施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