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高速公司未給員工足額繳納公積金,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補繳
1月2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報道了陝西榆佳高速前收費員張亦(化名)被違法解聘後,歷時一年最終維權成功,就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獲得補償一事。除此之外,張亦認爲該公司還存在未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情形,他已和十多位離職前同事一起,向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遞交了投訴。
而張亦的前同事、曾在陝西中交榆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簡稱榆佳高速公司)法務崗工作的王婷婷,通過一年努力,已經追討到了該公司欠繳的住房公積金。這也讓張亦等人看到了希望。
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公司補繳
2023年5月,在榆佳高速公司工作了兩年多的王婷婷離職,後加入陝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工作。日前,王婷婷已通過執業律師面試。她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介紹了自己追討住房公積金的經過。她表示,“我是學法律的,如果連自己的權益都維護不了,如何替別人伸張正義?”
據王婷婷介紹,她是2020年9月14日入職榆佳高速公司,擔任法務助理。2023年5月,她因住房公積金未足額繳納等原因,與榆佳高速公司產生糾紛,遂離職。之後便向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榆佳高速公司未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一事,但由於種種客觀原因,直到2024年1月8日,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才正式受理王婷婷的投訴。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最低各爲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最高各爲12%;單位和個人具體繳存比例,由繳存單位在規定繳存比例範圍內確定。
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現有政策規定,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於所在設區城市政府規定的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超過職工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項目計算。
王婷婷表示:“榆佳高速公司少繳的過程其實就是:他們申報的單位和個人繳存的比例都是12%。但他們繳存公積金的時候,繳存基數不是按職工實際收入確定的。假設在個稅app上查到我2022年的總收入是96000元(稅前,不扣除任何費用),那麼我2023年的繳存基數就是8000元(96000/12=8000)。然後我看公積金繳存明細上2023年的繳存基數居然只有3800元,比正常基數少了4200元,那麼每個月公司就少繳504元公積金(4200*0.12=504元),一年公司就少繳6048元(505*12=6048)。”
經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查覈實,榆佳高速公司欠繳王婷婷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間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共計6715.08元。此後,該中心先後向榆佳高速公司送達《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告知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但榆佳高速公司未予執行。
行政複議維持繳存決定
針對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榆佳高速公司不服,並向榆林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榆林市政府撤銷該決定書。
榆佳高速申請理由包括,其爲王婷婷繳存的公積金超過了規定的最低繳存數額,沒有違反政策規定,無需補繳;其多年來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繳存住房公積金存在資金困難,根本無力按全額工資最高比例繳存等。
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答覆稱,公積金系統顯示,在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間榆佳高速公司公積金繳存比例爲12%,經計算得出該公司欠繳王婷婷住房公積金單位部分合計6715.08元。根據相關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榆佳高速公司爲單位職工選擇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爲12%,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規定。
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答覆稱,根據相關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榆佳高速公司爲王婷婷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僅爲其基本工資,屬侵害單位職工合法權益。
此外,榆佳高速公司稱曾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口頭提出過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請求。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此不予認可。按照相關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將依法予以批准。且降低繳存比例後,此前欠繳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按原繳存比例執行。
最終,榆林市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依法維持了前述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
針對上述行政複議決定,榆佳高速公司一度不服,將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榆林市政府訴至榆林市榆陽區法院。但在2024年12月2日,榆佳高速公司又決定撤訴。在其撤訴前的11月28日,該公司爲王婷婷補繳了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