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員工說同事“神經兮兮”被打!公司:罵人的解僱!員工:打官司,賠我47萬!
因工作分歧,
一員工對同事連說2次“神經兮兮”,
結果不但被對方打了臉,
還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爲由開除!
員工不服,
要求公司賠償47萬!
雙方對簿公堂!
事件回顧
2010年,李某入職上海某電氣公司。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
■員工製造、散佈謠言,或惡意中傷、誹謗、侮辱公司員工,侵害公司商譽的,給予書面警告。
■員工存在對公司其他員工、客戶、供應商和其他公司合作伙伴,有歧視、挑釁、辱罵行爲或語言,或採用肢體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在工作場所毆打他人或相互毆打,視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補償金。
2021年11月25日,李某與同事苗某因工作事宜產生分歧,李某對苗某說“神經兮兮”,當苗某再次詢問其說了什麼,他又重複了“神經兮兮”。苗某聽後打了李某臉,雙方發生衝突。
公司表示,李某兩次說到“神經兮兮”,與苗某爭吵並上升到肢體衝突,刻意製造事端,其行爲應認定爲辱罵和挑釁,具有明顯的過錯。雙方的衝突影響了公司日常經營秩序,也對工作環境產生了嚴重負面影響,且事後李某拒不承認錯誤。
綜上,公司認爲李某的行爲符合公司依法制定並公示的規章制度中可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2021年12月1日,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李某辯稱,對苗某說“神經兮兮”僅是抱怨或玩笑,不應認定爲辱罵或挑釁,並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且在衝突中自己是受害者,並未毆打苗某。且事後雙方已相互道歉與諒解,公司不能因自己不接受書面警告處分而升級處罰措施。綜上,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李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爲11年,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爲21,534.33元。
隨後,李某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473,755.26元。
法院判決:
公司解僱處罰過於嚴苛
系違法解除
一審
法院審理認爲,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的權利,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爲有權進行懲戒。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而言是最嚴厲的處罰,特別是以嚴重違紀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持有更謹慎的態度,因爲解除勞動合同不僅涉及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利,而且還涉及勞動者的名譽以及日後的就業。
本案中,李某確實存在不當的言辭,但其情節尚不足以構成侮辱和挑釁,相關職工在和其發生矛盾時行爲亦有不當之處。公司現無充足有效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有互毆的行爲。公司對李某不妥當的言語,可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還可在日後的工作中觀察評價。李某的行爲並未情節嚴重到須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爲唯一處罰手段。故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根據李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水平,一審法院確定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73,755.26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公司行爲是否合法有據,即李某的行爲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本案中,首先“神經兮兮”一詞確有不當,但尚不足以達到使苗某的人格和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的程度,故其行爲不宜認定爲辱罵。其次,李某亦非有意引發後續衝突升級,故其行爲亦不宜認定爲挑釁。此外,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李某的上述行爲更趨同給予書面警告的侮辱公司員工的違紀行爲,其惡劣程度及其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明顯低於使用暴力、毆打他人等違紀行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最嚴厲的處罰過於嚴苛,有失公允。
綜上,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難以支持;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勞動法思維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勞動法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