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論壇》外役監修法 尚須滾動性改革(許智超)

立法院臨時會7月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遴選門檻。圖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右六)與黨團成員們一起拉布條合影。(資料照片/劉宗龍攝)

外役監製度長期以來廣受社會爭議,日前殺警案受刑人得以移轉更引爆民怨,因此近來外界紛紛呼籲修訂《外役監條例》。然而修正法案高達25個相異版本,導致朝野各方缺乏基本共識,最終部分條文修正案在執政黨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至於最終版本是否有效符合民衆期待,端看修法後各方質疑聲浪恐怕仍待進一步完善。

綜觀本次《外役監條例》修正版本,主要針對遴選條件、淘汰條款與返家探視等方面轉趨嚴格。遴選條件主要針對《外役監條例》第4條,意即外界歷來不斷抨擊過低的門檻,第1款積極資格方面經過大幅修正,一舉從舊法的「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大幅提升爲「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同時累進處遇刪除並增加「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此外亦增列受刑人必須表現良好、適於外役監作業、無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疑慮者等,方具備基本資格來參加遴選;至於第2款消極資格不得遴選情形,相比舊法則從6款擴增達15款,包含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重罪、妨礙公務致重傷與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組織犯罪防治條例》、重大貪污及經濟犯罪等,儘管增加更多排除條款,然而對於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卻放寬部分條件,意即單純持有與吸食毒品者皆可列入遴選,引起社會各界褒貶不一的評論。

根據《外役監條例》舊法版本第4條第2款,若是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不得參與遴選,新版放寬持有與吸食毒品者自然引起各界憂慮。按照法務部的相關說明,我國已轉趨「治療代替刑罰」,意即對待前述兩者的目標導向,在於協助戒除毒癮和有效迴歸社會,反對者則質疑毒犯在外的累犯機率及社會危害,背後意味着臺灣長期以來對於毒品施用者屬於病人或犯人的拉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上世紀末以來經過多次修正,我國看待毒品施用者歷經純粹犯人的視角,轉化成爲「先病後犯」的雙重思維,進而處置手段透過治療逐步取代傳統的監禁,綜觀目前臺灣施行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緩護療)即是治療處遇的具體轉型;同時根據今年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報告,相比監禁處遇的72%,緩護療的再犯率僅爲35.6%,成效方面顯然治療優先的毒品防治政策相對有效。然而社會觀感的傳統看法,顯然無法跟上法律層面的變革,在野黨在修法通過所言亦爲國人長期以來的擔憂與疑慮,同時觀察本次修正案通過以來各大媒體及網路輿論的走向,即可得知本次放寬毒品持有與吸食者確實難以服衆。

外役監本質上設置的宗旨,在於預防再犯與協助受刑人逐步迴歸社會,本次修正《外役監條例》尚存不少待檢討之處,持有及吸毒者放寬爭議僅是結構性問題的冰山一角,未來包含遴選程序及門檻、縮刑機制、逃獄刑責等仍須滾動性檢討,方能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基礎上彰顯我國的矯正制度。(作者爲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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